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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中的财富与公平【荐】

来源:中央编译局网-《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5期作者:赖坚立2012/10/22

        来源:2012年06月28日 中央编译局网-《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5期

        本文是美国塞勒姆州立大学教授赖坚立(Richard Levy)为本刊提供的专稿。文章认为,中国改革背景下的财富观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论题,它存在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内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斗争中。虽然在现阶段,主流的财富观是和谐创造、和谐分配,但如何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社会、政治的不平等过渡到共产主义和共同富裕,这种财富观还不能给出充分的解释。

  本文将讨论:1.在中国的改革中,财富概念是个颇有争议的概念,它服从于理论与实践间的斗争;2.在中国,理论上与实践中的财富观通常是矛盾的。某种程度上,实践中的财富观占主导地位,这可以通过政策和社会轶事得到证明;3.财富的不平等以及伴随的两极分化要求我们对财富的本性作出解释,即财富是在剥削中产生的,还是在和谐中产生的?如果说财富是在和谐中产生的,那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改革开放初期,在“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财富不是罪”等观念的支持下,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是如何产生出来的?这一不平等在向共产主义和共同富裕的过渡中将被如何克服? 

  马克思主义的财富创造观

  评价马克思主义财富观和当代中国的财富观,首先要理解财富的生产过程以及马克思对此的阐释。马克思把财富的创造看作既是政治、经济和社会(而非个体)过程的组成,又是这一过程的结果。尽管市场和市场交换先于资本主义出现,但马克思构想和表述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巨量价值和财富的创造过程。[1]在这个资本主义制度中,社会关系被理解为组织社会的生产与交换的资本,被理解为对劳动力的剥削,特别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劳动力的剥削。

  这在本质上是一个零和游戏,尽管整个财富增长迅猛。但马克思清楚地认识到,物质产品的惊人增长是通过资本主义完成的,而作为财富创造者的无产阶级并没有从他们的劳动中充分受益。相反,随着情况的不同和变化,他们的剩余劳动,至少是部分剩余劳动,被他人掠夺了。因此,不管生产出的物质商品总价值如何,资产阶级利用其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占有了剩余价值,而无产阶级只能得到从资产阶级的占有中划拨出来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在资本主义及其之前的生产方式中,个人财富只不过是迄今为止特定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所允许和(或)确认的个别特征的结果。[2]因而,这种个人的、而非社会的财富只能是剥削过程的结果。这样,财富只能放在现存的生产方式或社会结构之上作道德评判,它可能表现出积极的一面,或者,因其反人类或反社会的性质而表现出消极的一面。

  在许多国家里,包括那些GDP显著增长的国家,政府的再分配方案将资源和(或)服务从生产资料所有者那里转移到财富生产者那里,这往往代表了潜在地将零和游戏转换为“非零和”的或“双赢”的。然而,这种再分配方案是名副其实的“再”分配,因为它们没有转换分配的基础和经济、社会权力,如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社会产品的构成,相反,它们再分配(剥削来的)剩余劳动(通常总是有赖于统治阶级的斟酌)。这虽然降低了剥削率并提高了财富生产者的生活水平,但没有改变社会结构,保留了不平等的根基。(同样必须指出的是:政府的再分配方案只能再分配上升趋势中的财富,不能再分配下降趋势中的财富,从而会加剧不平等。[3])此外,下文中我们将讨论其他非政府程序,例如腐败,它也在财富的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成为创造财富的能力,即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当代中国的政治界和哲学界由于聚焦于“以人为本”、“人民是社会和生产的主人”等政治宣传,以为中国的社会结构在本质上发生了改变,因而占主导地位的财富观和财富创造观也发生了改变,价值的生产和财富的生产被认为是不同的。例如,南京大学洪银兴教授认为,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平均利润率下降,但物质财富的总量增加;虽然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财富的创造却有着多种源泉,包括土地、资本、技术和管理。[4]因而,他认为,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非冲突性矛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财富的创造在结构上、实践上、概念上都不同于其他社会,换言之,因为价值与财富在创造和拥有方面有着质的不同,所以在社会中拥有财富是和谐的、促进经济增长的,而非剥削的、阻碍经济增长的。然而,他没有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国外和国内的)资本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之一,那么,财富怎么会是完全和谐的呢?此外,在一个包含有国外资本和国内资本的社会构成中,我们需要确认技术和管理在价值和财富创造中的关系,以确认这些活动是怎样促进或危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的。用规劝生产管理的方法保护和增加工人的权利和工资,这能够进一步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吗?能够克服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中私有企业的逐利取向吗?

  其他的观点,如上海财经大学马拥军教授认为,当代中国正处于矛盾之中。尽管大体上已经从马克思所说的“以人的依赖性”为特征的第一大社会形态,即自然经济和自然社会,走向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第二大社会形态,即商品(市场)经济或市民社会,但仅仅是处于转型过渡之中,还未到达马克思所说的第三大社会形态,即产品经济或人类社会。因而,在当代中国,与三种社会形态相对应的三种不同的财富观并存,其中,市民社会的财富观占了主导地位。[5]

  可见,当代中国关于财富本质和财富创造的观念仍在不断变化中。综上所述,主流观点在诸多方面源自“三个代表”和“和谐社会”的理论框架,这在整个中国社会的转型中占了主导,但并非唯一。

  财富的道德属性

  鉴于财富观是一个不断转变着的现象,受概念的斗争以及概念与社会相互作用之辩证关系的影响,那些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是否含有伦理道德成分的长久争论是不足为奇的。换言之,马克思的关于资本主义批判(其中包含了对贪婪、自私、剥削、无耻、不适宜统治的批判)、资本家及资产阶级行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理论,不都是建立在一个公正概念或资本主义因其内在矛盾必然灭亡的科学分析上吗?这场争议包含的讨论是,是否马克思把所有道德都视为是通过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或在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之内,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权利与道义的跨历史的规范?[6]

  不管人们对这场争论的看法如何(虽然文章的最后部分暗示了对马克思著作中公正概念的接受),显而易见的是,尽管马克思认可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力,但他在论及资产阶级或资本家以及他们生产财富的社会过程时,到处使用(或暗示)了道德评判的语言,这促使了财富的负面道德价值观的形成。

  在毛泽东领导的解放后的中国,对财富的道德评价无疑是负面的,且常常走向极端。在文化大革命之前,[FS:Page]尽管对财富的评价有过些许变化,但总的来说,财富被认为是剥削性政治经济制度的非道德的、危险的结果。虽然并不总在实践中遵循,但地主基本上被视为富裕阶层,是要作为一个阶级(而非个人)而被消灭的,因为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剥削的结果。主张把地主阶层作为一个阶级、通过剥夺其财产权而彻底消灭它,意味着彻底改变农村的生产结构;主张仅仅对那些特别残暴和恶劣的地主才使用非经济手段进行个别性处罚,这表示,只有那些完全依靠剥削积累财富的个人才会被个别性对待,或者说,财富的生产者只有在违反现有法律和道德规则的情况下、只有在其贪婪的个人行为在另一道德范畴中应受惩罚时,才被当作过去生产方式中的剥削角色而反对。无论富农还是民族资产阶级,都更多地是以这种道德上的矛盾形式出现,因为他们的财富一直被认为是剥削的结果(至少暗含了道德否定)。[7]当然,这种评判往往由于战术的原因而作调整。例如,为了社会主义建设,作为使用其技术的交换,起初民族资产阶级是被允许保留大部分财富的;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一切拥有财富的人,即地主、富农、资本家,被列入黑九类,几乎被统一划为牛鬼蛇神。这一时期及改革开放时期,在诸多方面,荣毅仁个人的历史就是财富观变化的历史缩影。

  作为一个不断抗争的结果,创造财富和拥有财富的观念在改革开放30年间正经历着持续的、坎坷的转变,尽管其在观念的视角和道德的属性方面还远未达成一致。最初,这一转变的总体趋势是在许多事例中概括总结出来的,即近年来财富的观念在社会中的自我表征,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财富观的微妙变化。

  通常认为,这一转变始于197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的讲话。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意味着摆脱贫穷,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在这一讲话中,那种与财富相关的道德负面性被部分摈弃了,个人财富成为被“允许”的。因而,邓小平的口号至少意味着对创造和拥有财富的某种模棱两可的看法。在社会中,它则反映在那些“露富”之人和那些因腐败而“藏富”之人的犹豫不决上,换言之,这个时期出现了“红帽子企业”和“皮包公司”。[8]

  1986年,邓小平在接受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的专访时指出,致富不是罪过。这虽然没有赋予财富正面的道德属性,但再次削减了财富道德观中的负面性。而随后广泛流传的,则是诸如“致富光荣”(这最初可能源自对1978年12月18日邓小平讲话的不当翻译)等毫不含糊地美化财富的观念。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也可以入党。不过,尽管有这一明确的政策声明,在中国,财富的观念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远未得到澄清。

  首先,无论在财富概念的转型之前还是在转型之中,财富观一直存有争议。但如今,党已经把富裕阶层中符合标准的相当一部分吸收为党员。例如荣毅仁,他1985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虽然他的党员关系直到他死后才被披露)。[9]其次,许多共产党员,包括党内领导人的子女,已经跻身富裕阶层,成为或公开、或暗中(通常以家庭成员做掩护)的企业家。因此,党对这些个人的“不排斥”,意味着含蓄地承认或接受了个人财富的合法性。其结果是,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承认企业家的问题,即不仅仅是允许已经积累了财富的富人入党的问题,而是通过富人让财富本身进入了党内。[10]因此,在相当程度上,理论与实践是冲突的。由于那些富人党员更倾向于公开支持富人入党,以作为他们自身合法化的手段,长久以来党内与社会中关于财富本质的争论不断,关于财富概念辩证性质的讨论不休。

  江泽民的七一讲话大大巩固了这一问题的立场[11],这表现在他对新富更为积极的评价中。他指出,某些富裕人士可以是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例如企业家、部分管理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他们有资格入党,虽然他们的社会关系仍然取决于个人的思想水平。因此,与彻底放弃毛泽东的阶级斗争和彻底放弃阶级存在于整个社会主义阶段的思想一致,财富似乎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一个可敬的、正面道德(至少是中性)的现象。这体现在江泽民关于财产所有权概念(或财富概念)的讲话中:“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做的贡献。” 这就是说,一个人只要拥护党和社会主义建设,就可能是道德完美的,而不管他是否拥有大量财产(财富)。因而,在中国,尽管理论上认为财富的创造是由生产过程决定的,但实际上,财富成为个人的、即使不是正面至少也是中性的道德证明,从而有力地从社会生产过程中剥离出来。[12]

  在农村,对财富的正面评价反映在政策和公众的态度上。例如,在许多省份,“能人”和“双强”意味着个人财富是个人技能的积累,他们正被积极促成并当选为不同层级的村委会干部或村党支部干部。在村里,那些党员企业家(有些是通过隐蔽的或默认的腐败方式致富的——见下文的讨论)固然符合“推荐干部”的标准,而非党员企业家也可以在当选了村委会干部后,通过“二选联动机制”进入党内担任村党支部的干部。[13]因此,无论是地方党组织还是地方政府,都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富人。这进一步促使了财富的道德赋值由中性转向正面,导致财富成为了个人能力的结果而非社会经济结构的结果。此外,随着减小农村治理规模的不断努力(很大程度上这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个措施),干部中的富人比例还会增加。例如,鼓励一人兼任村主任和村书记的“一肩挑”政策使得村级(或镇级和某些县级)政权更加向富人集中成为可能。

  其他一些因素也强化了“因富当选”的可能性,从而强化了“富裕是美德”的观念。例如,在许多地方,村干部的低工资使得许多不富裕的个人很难承担起干部的职责(虽然对许多企业家来说,当村干部可能占用了他们从事企业活动的时间)。许多相对贫困的村庄不得不仰赖富裕村民的捐款以提供主要的公共服务,这使得富人当选村干部的支持率大大增加。[14]而且,富裕村民有实力大举拉票、买票和贿选。这种道德上的买票、贿选行为即使被发现了,一般也不会有严重后果。尽管,作为备受争议的观念,“因富当选”的积极财富观正被对腐败的指责所削弱,经济的问题和权力的滥用也使许多地方干部遭致反对,但是,政策(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把财富与政治权力的关联合法化了。(在某些方面,偶然地高调逮捕和审判腐败[FS:Page]分子,多少也为财富的正面性增添了一些负面色彩。)

  富裕村民为什么会因竞选村干部而从事道德上可疑的贿票活动?他们中确实有一部分人是出于为村里(宗族和家族)做好事的动机,不过另一部分人却没有这么慷慨,因为仅仅是参与竞选就可以提升他的企业信誉度。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的观点,在中国的农村富裕地区,选举的获胜意味着能够获得大量资产的控制权,这成为买票的成本效益。[15]有关材料显示,在河南,企业家们通过提升企业信誉度发展了社会资本,通过与镇级、县级政府和党委的联系获得了业务增长和参政的机会。与此同时,企业家们正通过政治和经济的手段,凭借关系获取各种乡、镇、县、市级的政府职位。[16]

  在更加广泛的社会领域里,“财富是美德”已占主流,但在观念上仍存争议,频繁的“仇富”现象就是证明。[17]不过,在2004年、2005年、2009年河南省和2009年南京市的村干部、村民访谈中,我采访的大部分村民和村干部却认为,富人只要能带领全村一起致富就行,而不用理会那些对他们腐败行为的批评。另一个例子是:在民间商会发展论坛2009年年会暨中国商会法立法研讨会上,有限的讨论集中在商会的建立究竟应该由政府自上而下启动(政府主导),还是由企业自下而上推动上。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摩擦被偶然提及,私营企业正作为道德上积极的参与者出现在中国社会的构成中,由私营业主个人掌控企业的财富也正在进一步合法化的过程中。 

  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赵月枝教授对上述争议作了分析。她分析了中国媒体从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前10年间对富裕与贫穷的不同描述。90年代中后期,随着政府补贴的减少,媒体开始自负盈亏,不得不越来越以服务为导向,即面向富裕阶层和市场。毫不奇怪,这时的传媒主要报导富人,但报导的标准远未统一,有对那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富人非常积极的评论,称之为“儒商”,也有对那些低俗不堪(特别在对待女性方面)的违法富人的曝光,称之为“大款”。[18]赵月枝指出,到了21世纪,尽管仍存争议,但对富人的评价已经越来越正面并成为主导舆论。她认为这是政策和市场化共同作用的结果。[19]在道德观上,财富被认为是正面的,贫穷则被认为是负面的。例如社会生活中给孩子取名的现象,越来越多的诸如百万、先富、求富的名字,可以看作是当代中国社会对财富正面评价的一个折射。[20]

  财富与公平

  在西方哲学界,人们大多认为,马克思主义无论在规范层面还是在描述层面都与平均主义相关联。这意味着,人们已经潜意识地接受了一整套关于权利、道德、公正(如上所述)的跨历史的规范。但这种理解既不表示绝对平均主义,也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中国改革的争议之处在于,平等的观念在当前严重两极分化的情况下被何种程度地推延了?怎样才能实现从不平等到平等的过渡?可是,在某种程度上,财富正被政治意识和道德实践视为和谐的、非剥削的、美德的和个人化的,且这一观念正成为主流。人们以为自己与身边的富人站在相对公平的起跑线上(官员除外)[21],因而,从先富过渡到共富似乎不成问题。

  根据傅士卓的观点,江泽民的七一讲话,前所未有地强调了从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距离,从而淡化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题。正如反对“全民党”一样,江泽民坚持了党的最高纲领仍然是实现共产主义,但却强调了现在与未来实现共产主义的距离,如他所说,“共产主义的实现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22]。

  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怎样分配财富?这会导致什么结果?马克思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组织原则,意味着按照各种生产力(包括土地、资本、技术和管理)的不同贡献来分配财富是可能的,但却导致了今天地域间和个人间众所周知的财富差距(随着沿海地区劳动力的越来越贵和内陆地区基础设施的改善,一些地区的差距开始缩小),今天的百万富翁已将近40万人。[23]无论城市还是农村,两极分化现象比比皆是。1996年上海的一处筑有护城河的高级社区,豪华商城林立,奔驰宝马云集,与此对照的是,街头市场和小摊小贩,那些有营业执照或者没有营业执照的人正在贩卖二手手机和大量小商品;2009年上海浦东一处门卫森严、带游泳池的豪宅,售价在150万美元以上;2001年深圳附近的一个度假村,设施豪华、服务周全;2009年河南中部的农村,一个村书记(兼村委会干部)拥有一个带豪华餐厅和服务的生态园,另一村书记(兼村委会干部)拥有一家雇用了500名员工的再生纸箱制造工厂。

  尽管最近已经呼吁纠正这些不平等问题,并通过实施改善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方案作出了努力,但中国的富人和穷人仍然严重两极分化。基尼系数证明了这一不平等。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基尼系数显著增长,超过了4,高于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过还低于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24]分层化和两极化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表现在关于基尼系数近年来的下降趋势或未来下降潜力的大量分析研究当中。[25]

  根据前面的讨论,中国已经生产出大量的财富,财富的创造不再是零和游戏而是非剥削的生产,这种财富道德观意味着当前的财富不会成为未来平等的巨大障碍。事实也证明,直到2006年,中国的财富集中度仍然大大低于美国,[26]且大多数中国人生活水平提高的事实看上去也与马克思描绘的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下两极分化的经济贫困大相径庭,这些都说明了中国不是资本主义。但其中潜在的缺陷是:第一,尽管显而易见的是,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创造了大量财富、提高了大多数人的物质生活水平,但是,关于财富创造是非剥削过程的观点很大程度上属于自我定义,特别是鉴于这样一个事实: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精英越来越频繁的跨国联系中,美国仍然占全球化市场体系的主导地位,中国只是其中一部分。[27]第二,尽管事实上大多数中国人在经济上取得了进步,削弱了马克思关于两极分化的经济贫困的预测,但是,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贫困,包括下降(或上升)的贫困率、绝对贫困人口、贫困的形式等,仍然是有争议的,因而产生了关于这一讨论的另外一些问题。[28]

  本文并非基于数据表达的完整研究,而是试图通过阐明经济不平等与政治平等(不平等)的关联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来解决问题。如前所述,在基层,新富正在村级政权(无论党的还是政府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浙江大学郎友兴副教授在一份没有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指出,村干部选举为农村的经济精英提供了进入权力中心的体制性机会,改变了农村权力的准入方式。[29]中央编译局何增科研究员指出,直接提名的海选方式和村委会的直接选举是对党领导下的农村领导体制的挑战。[30]何增科还指出,这些新富越来越愿意花大钱为自己的子女在当地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中谋职。[31]

  在国家层面,新富的影响力也在增加。例如,在2002年11月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主席团成员中有17名是企业家,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也有9名企业家。[32]到了2004年,30%的企业家是共产党员[33],[FS:Page]不过如上所述,许多是致富后入的党,而不是党员变成了企业家。中国的新富也跻身省级或国家级的其他领导岗位[34](另一方面,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10名基层代表当选,其中包括3名外来工[35])。在国家领导层,新富有主张自己经济利益的倾向和可能性。例如张茵,据称是中国最富有的女性,她在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免除劳动密集型企业与10年工龄的员工签定永久性劳动合同;她建议降低个人所得税,将月收入超过10万元(1.4万美元)的个人税率从45%降低到30%;她还要求政府取消征收5至7年的进口环境治理设施的关税。[36]虽然她的建议没有被通过,但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上,富人的作用正在增加。在新法的发展中,财富正被允许、巩固并合法化。这种趋势很可能是某个利益集团自我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一部分,虽然还有异议[37],但财富的合法化可能促成这一趋势。因而,关键的问题是,鉴于目前这种两极化的程度和财富的集中度(如前所述,仍远低于美国),是否仍有可能过渡到共同富裕,以实现共产主义的长远目标?

  腐败对财富分配及财富观的影响

  腐败在财富的占有、分配、持续以及在财富的潜在创造和政治权力中起着关键作用。腐败因其不正当获取资源而破坏了社会公正,破坏了经济政治过程的合法性。因此,在关于财富概念的任何讨论中,腐败都是一个重要的话题。由于腐败的作用取决于有关各方对腐败的社会认同和腐败本身的性质,它能够潜在地加剧或降低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而且,根据腐败的定义,腐败通常被看作是道德污点(虽然有些人认为财富在振兴边缘群体、规避不当制度方面起着积极作用),而道德的制裁可能被转向或远离不同的社会群体而使得以往非道德手段积累的财富合法化,因而腐败问题是中国改革和财富观讨论的关键。

  如何定义腐败是理解财富分配和政治权力的重要因素。由于政治权力大多由公职人员垄断,它能交换财富或控制财富的生产实体,成为财富生产的种种手段,因此,中国对腐败的定义通常是限于公职人员的范围内。但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当腐败被聚焦在官员是否非法侵占了公共资源时,这种基于官方的腐败定义往往忽略了那些行贿官员、购买服务的个人,其实,贿买官员的企业家是更严重的贪污腐败。通常,这些行贿人员的所获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收贿的所得,但却很少被指控为腐败(虽然有可能被指控为作为腐败一部分的经济犯罪)。这些行贿人员往往(虽然并不总是)能够在反腐运动的公共视野中消失,从而逃脱腐败的谴责。相对于政府腐败而言,这种腐败倾向潜在地合法化了财富的道德性。在公众层面也是如此,例如,上世纪90年代早期广东的一起走私案,当曝光犯罪团伙把从澳门船运来的货物储藏在当地警察局的地下室时,公众强烈谴责警察的腐败,但很少有人把腐败同犯罪团伙的行为联系起来。

  其次,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关系的发展,腐败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这促进了腐败定义的变更。曾经的腐败行为被逐渐或突然再分类,这也潜在地合法化了以往非道德手段获得的财富。而通过腐败进行的分配和再分配并不限于经济领域,它已扩展到政治和知识领域。在政治领域,无论地方选举的贿选,还是新富社会阶层购买政治保护和政治影响的努力,腐败随处可见。这意味着腐败在社会中的位置开始发生变化,从法律的实施中转向法律的制定中。

  如前所述,贿选用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取得了对资源的控制权(村级)或政治影响力(通过贿选更高层级的选举)。在许多方面,贿选有助于为新富再分配村级政权——如上所述,许多村民认为能带领他们致富的干部就是最合适的领导。直到2004年民政部发文指出“贿选获胜的选举无效”,情况才有所变化:从事贿选的人可能会失去其候选人的资格(在某些省份),获选了也不能就职。[38]不过,因贿选而被取消了一次选举资格的候选人,依然被允许参加最后的决选,而在决选中只要得到33%的选票就可以当选。可见,法律的软弱难辞其咎,如果不是制度上的纵容,贿选怎么会一再出现?

  另一重大分歧在于,贿选是不是坏事?一些人认为是腐败,另一些人认为是贿赂(和经济犯罪),有人认为是不正之风,也有人持积极发展的态度。例如,何增科将贿选归为腐败的一种现代形式,认为它可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加,但他指出,贿选能够使选举更具竞争性。[39]其他关于村民选举的主流研究也认为,虽然贿选会破坏村民对选举的信心,但是,用贿选人投资的大量资金来证明选举的重要性和选票的价值,这是民主进程中的培训课。而在文化、科技和发展领域,最近学术界发生的一起剽窃、代笔、造假案,不但显示了公众对隐蔽性腐败行为的模糊认识,而且还显示了支持富人以及财富分配倾向富人的趋势,同时,也潜在地破坏了中国科技力的发展以及按科学和管理分配财富的认识。[40]

  综上所述,腐败已经显而易见地在财富的分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关于腐败是什么、如何从道德方面评价腐败的各种表现还未形成共识。可见,在分析财富观时,一个决定财富分配的重要因素被普遍忽略了,这将迫使我们重新考虑对财富观的评价。

  结论

  中国改革背景下的财富观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论题,它存在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内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斗争中。虽然在现阶段,主流的财富观是和谐创造、和谐分配,但除非本文所提及的不同问题能被充分表达,否则,这种财富观是不完善的,关于如何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社会、政治的不平等过渡到共产主义和共同富裕,它还不能给出充分的解释。

  注释

  [1]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第一章“资产者和无产者”中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77页。

  [2]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第二章“无产者和共产党人”中指出:“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7页。

  [3] 参见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的以下报告:http://www.cato.org/pubs/handbook/h[10]5-9.html and http://www.cato.org/pubs/pas/pa225.html。

  [4] 参见洪银兴、许光伟:《马克思的财富创造理论及其现实意义》,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9 年第8期。

  [5] 参见马拥军:《财富的含义与种类——当代中国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财富观》,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6] 关于对这一辩论方方面面的总结,参见 George McCarthy,“Marxs social ethics and critique of traditional morality”,Studies in East European[FS:Page] Thought,Volume 29,Number 3 / April,1985,pp 177-199; A.P.Simojnds,“Marxism and Morals,”Ethics,Vol.93,No.4 (July,1983),pp.792-799; Norman Geras,“Bringing Marx to Justice:An Addendum and Rejoinder”,New Left Review I/195,September-October 1992, the writing of Louis Althusser et.al.,J.Angelo Corlett,Race,Rights,and Justice(Springer Publishers,2009),pp 146-151。

  [7] 参见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8] 参见Hao Yufan,Johnston,Michael,“Chinas Surge of Corruption”,Journal of Democracy,Volume 6,Number 4,October 1995,pp.80- 94;Victor Nee,“Chinas Private Enterprise Economy:Final Report,”pp.18ff.http://www.economyandsociety.org/News/China%27s_Private_Enterprise_Economy_FinalReport_Introduction。

  [9] 参见荣毅仁生平(2005年11月03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BIG5/1026/3826359.html。

  [10] 参见Cheng Tun-jen,Jacques Delisle,Deborah Brown,China under Hu Jintao:Opportunities,Dangers,and Dilemmas,Hackensack: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mpany 2005,pp.84ff。

  [11] 参见Coble,Parks M.,“Is China Going Capitalist?”,p.7;Jia Hepeng,“The Three Represents Campaign:Reform the Party or Indoctrinate the Capitalists?”,Cato Journal,Vol.24,No.3 (Fall 2004),pp.269-270。

  [12] 参见Jia Hepeng,“The Three Represents Campaign:Reform the Party or Indoctrinate the Capitalists?”,Cato Journal,Vol.24,No.3 (Fall 2004),pp.268-269。

  [13] 参见杜明学:《 灵宝市坚持“四个结合” 选用“双强”型村干部》(2006年2月16日),http://xf.dahe.cn/dszl/t20060216_416365.htm;《人民日报》 (2005年04月12日 第九版) :《“双强”村支书 群众致富领路人——江苏盐城市村党组织书记“双强”工程调查》;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2005年9月2日);王晓旭、姜明法:《中国—欧盟村务管理项目》(2006年7月12日),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93082;周炳泉:《“先富群体”竞选“村官”现象的调查与思考》,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93082;等等。

  [14] 参见Anthony Kuhn,“Chinas Newly Rich Are Getting Political:Entrepreneurs Elected to local Government Blur Lines Between Public,Private Interests,” Wall Street Journal(Eastern Edition),August 17,2004:A14。

  [15] 参见 “Rules Required to Guide Rural Elections,” China Daily,http://en.ce.cn/National/Rural/t20040412_640518.shtml。

  [16] 参见何增科:《反腐新路:转型期中国腐败问题研究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2年版,第34页。原文为“一些有钱的大户人家不惜花大价钱将自己的子女送进司法或行政执法队伍……其目的不外是两个:一是使自己既有钱又有势,不但可以不受当官之人的欺压,而且还可以在本乡本土欺压人;二是把这作为一项划得来的投资,由自己的子女通过受贿索贿等手段再加倍地赚回来。”又见第67 页。

  [17] 参见杨恒均:《 改革开放三十年:从致富光荣到仇富有理》,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019410.html;石述思:《中国富豪的15个特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cb878a0100hs5h.html?tj=1。

  [18] 参见ZhaoYuezhi,“The Rich,The Laid-off,and the Criminal in Tabloid Tales:Read All about It!” in Link,Perry,Richard Madsen and Paul Pickowicz,Popular China:Unofficial Culture in Globalization Society,Rowman and Littlefield,2002,pp。

  [19] 参见Zhao Yuezhi,Communication in China:Political Economy,Power and Conflict,Boulder and New York:Rowman and Littlefield,2008,pp.89-92[FS:Page],262ff。

  [20] 参见http://www.upiasia.com/Society_Culture/2007/05/25/commentary_a_brief_history_of_chinese_names/8639/。

  [21] 参见 Martin King Whyte,Myth of the Social Volcano:Perceptions of Inequality and Distribution Injustice in Contemporary Chin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22] Fewsmith,“Rethinking the Role”,p.12.

  [23] 参见 Wang Bo,“Millionaires club expands in China”,China Daily,http://www.Chinadaily.com.cn/bizChina/2009-11/20/content_9008654.htm。

  [24] 许多资料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居世界第50位,参见http://www.photius.com/rankings/economy/distribution_of_family_income_gini_index_2010_0.html。

  [25] 参见OECD:“Inequality in China Leveling off”,2/3/10,

http://online.wsj.com/article/S[10]001424052748704022804575040814244036390.html; Chen Jiandong,Dai Dai.Pu Ming,Hou Wenxuan,Feng Qiaobin,The Trend of the Gini Coefficient of China,Brooks World Poverty Institute Working Paper 109,http://www.bwpi.manchester.ac.uk/resources/Working-Papers/bwpi-wp-10910.pdf。

  [26] 据统计,2006年,美国前10%的富人拥有70%的财富,而中国前10%的富人则拥有40%的财富。参见James Davies,Susanna Sanstrom,Anthony Shorrocks and Edward Wolff,“World Distribution of Household Wealth” (World Institute for Development Economics Research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12/5/06 http://www.scribd.com/doc/430626/2006-World-Household-Wealth-Distribution。

  [27] 参见ZhaoYuezhi,Communication in China,pp.166ff;以及 参见Zhao Yuezhi,“China and Global Capital:The Cultural Dimension,”Socialist Register,2005:65-84。

  [28] 关于世界贫困的数据仍有争议:参见 Davies,Sanstrom et.al.,“World Distribution of Household Wealth”;Ferreira,Francisco H.G.and Martin Ravallion,“Global Poverty and Inequality:A Review of the Evidence”,http://www.deart.unifi.it/romano/ASP/Ferreira%20Ravallion%20wps4623.pdf;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ERNAL/TOPICS/EXTPOVERTY/0,menuPK:336998~pagePK:149018~piPK:149093~theSitePK:336992,00.html; “Global poverty and inequality in the 20th century:turning the corner?”,http://www.treasury.gov.au/documents/110/PDF/Round2.pdf; Ingrid Robeyns,“Assessing Global Poverty And Inequality:Income,Resources,And Capabilities”,Metaphilosophy,Volume 36 Issue 1-2,(January 2005),pp.30-34,http://www.ingridrobeyns.nl/Downloads/metaphilos.pdf。

  [29] 参见郎友兴: 《从经济精英到村主任:中国村民选举与村级领导的继替》。此外, Ole Odgeaard,Jonathan Unger,Bruce Dickson,J.Dearlove and Jude Howell 也做过此方面的研究。 

  [30] 何增科:《农村治理转型与制度创新》,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3期,第74—82页。另见Richard Levy,“The Village Self-Government Movement:Elections,the Party,and Anticorruption.Developments in Guangdong”,China Information,vol.XVII,no.1 (2003):34-41。

  [31] 参见何增科:《反腐新路:转型期中国腐败问题研究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2年版,第29页。

  [32] 参见 Li Cheng and Lynn White, “The Six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Hu Gets What?”,Asian Survey,Vol.43,No.4 (Jul.- Aug.,2003),pp.553-597,http://www.jstor.org/stable/3557887。

  [33] 参见Cheng,Delisle et.al.,China under Hu J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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