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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述评

1999年日本史学界关于明清史的研究

来源:中华文史网作者:太田出 张学锋(译) 2009/09/04

    1999年明清史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中,首先必须提到的是川胜守《明清江南市镇社会史研究》(汲古书院)和岸本美绪《明清的交替与江南社会》(东京大学出版会)这两本著作的付梓。两书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与近年来从江南的“周缘”来仰视江南社会所取得的大量成果 不同,两者都从正面深入到了江南社会的深层;又如,两者都标榜是以“社会史”的理论和方法来展开自己的研究的;再者,两者又都意识到了自己的研究是在1981年“地域社会的视点——地域社会与指导者”研讨会上森正夫基调报告的启发下展开的,等等。虽然有这些共同点,但两者所关心的具体问题以及研究手法不用说当然有着各自的特点。川胜在他以前的著作中,就已经论述了明清江南农村的市场经济、农业商品化的发展等问题,甚至将现代中国的乡镇企业都放入考察的范围。在这一次的新作中,川胜除继续对上述问题表示出极大的关心以外,还从“社会史”的角度出发,对江南市镇的生产、流通、文化、信仰等问题作了全新的考察,力图描绘出江南市镇和以市镇为核心的一定空间的历史全貌。与川胜相比,岸 本要解决的重点则在于,在明清两代政权交替时期的社会变动中,江南社会的“人们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行动,又是什么样的社会状况促使了江南人朝着这个方向行动的”(本书序,i 页)。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分析了明末清初江南社会秩序的形成以及社会统合的状况。也就是说,前者是尝试从江南市镇与县级以上的行政都市以及农村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关系上来确定其在地域社会中的位置,与之相比,后者则力图从地域社会的民众这一视角折射出国家的形态,两者在方法论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虽然方法论上存在着这种差异,但是,在方法论以外,两书又迫使我们再次面对“国家与社会”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既旧又新,而且极具魅力。川胜描绘江南市镇的形象是:市镇不仅担负起了本来应该由国家承担的公共事业,并且还通过民众们具有独立性的、具有献身精神的活动来组织地方的自治。这些方面的行动,既不是“官”,也不是“私”,从而让我们想起了所谓“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这一理论。岸本则对以往那种“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对抗”这种两分法表示了疑义,提出了“机能上的同型性”这一学说,试图对传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进行多角度的、灵活的认识。川胜和岸本两人的观点,包括实证性的问题在内,今后势必会引起很多的争论。但不管怎么说,重新探讨传统中国“ 国家与社会”的构造,不断摸索新的历史框架,在这一点上,川胜和岸本两人的研究无疑是引人注目的重要成果。对“国家与社会”这一问题的关心,近年来比较突出,“地域社会” 论等方法也已经明确地提了出来,多年来研究者们基于中国固有的理论用各自的语言表述着自己对“国家与社会”的理解,这样的学术研究构成了20世纪80—90年代明清史研究的基本方向。因此,我们希望上述两书的出版能够成为建设性意见大量涌现的契机,将这一课题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与上述问题相关的论考我们还读到了三篇:森正夫《清代江南三角洲的乡镇志与地域社会 》(《东洋史研究》58-2)、稻田清一《清末江南的“地方共事”与镇董》(甲南大学《纪要 ·文学》109)和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佐杂“分防”考》(《待兼山论丛·史学》33)。森 正夫的文章,是其以乡镇志为线索,从民众的“意识”出发,探讨以江南市镇为中心的地域社会确立的一系列论考中的一篇。在清代乡镇志的编撰过程中,与明代一样,可以看出发起人或编撰人的强烈的内在动因。但是,清代的乡镇志编撰还有一种外在的契机,即以市镇为中心的地域社会群的发展为媒介,意识到了市镇间的相互认识问题,这一点在明代是看不到的 。根据森正夫的理解,这种外在契机的出现,与其说原有的内发性变弱了,无宁说其内发性比明代更为强烈;因为编撰乡镇志的发起人,都对该市镇地域社会的公共课题极为关心。刊布能够明确主张该市镇固有领地的乡镇志,这本身就带有地域社会公共事业的性质。森正夫 自己也已经意识到,对这些公共事业发起人(居住在市镇中的生员、监生阶层)的考察,将是下一个研究课题。在这一点上,稻田清一的论考好象是补充和完备了森正夫的论文一样。稻田关注的是活动在上海县陈行乡的镇董秦氏。他认为,到了19世纪后期,出现了“地方公事 ”的活动。这种活动,与传统的善举和辅助官治都不同。为了使“地方公事”这一概念能够顺理成章地成立,为此而设定了乡=镇董的管辖区域。文中,作者阐述了自己对清末“地方公事”概念的理解,并生动描述了“地方公事”的担当者镇董们的活动情况。对森正夫和稻田两人的研究大概可以作如是评价:他们正在通过对当时地域社会成员共有的意识——如果借 用森正夫的话来说那就是“自我同定意识”(identity)——的探讨来一步一步地刻画“地域”的形象。太田在文中则主要探讨了直接影响到市镇发展的治安问题,从市镇居民的“期待”这一立场来阐明佐杂各官对市镇的“分防”。

    经济。近年来,试图从各种经济关系角度阐明民间的自律性秩序以及如何维持国家统合的研究很盛行。1999年,这方面的文章有黑田明伸《货币所体现出来的各种系统的兴亡》(《岩波讲座  世界历史》15,岩波书店)、《十六、十七世纪环中国海经济与货币流通》(历史学研究会编《超越国境的货币》,青木书店)、岸本美绪《清代中国经世论中的货币与社会》(同上)、田口宏二朗《前近代中国史研究与流通》(《中国史学》9)值得注目。黑田的两篇论文,将中国和日本的通货制度、税收制度放在欧亚大陆和环中国海这样广阔空间的经济变动中,进行了生动而鲜明的阐说。黑田的考察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历史上的货币,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因市场上商品交换的可能性而被加以利用的媒介,是这个地区的人们自己组织起来的“支付协同体”的形成。(2)但是,由于货币功能中地域内的流动性和地域间的兑换性这两个属性,因此,就必然使货币存在着两种形态——当地的流通通 货和区域间的结算通货。(3)13世纪,由于蒙古帝国的出现、欧亚大陆东西贯通、白银的流通及其给各地域经济带来的过剩的地域间兑换性,使得以16世纪的西欧为中心的世界经济中,出现了控制调节地域内流动性和地域间兑换性的本位制。(4)16世纪末,日本的收租方式由贯高制变成了石高制,这也可以从当时环中国海地区并存着的各种“支付协同体”与全球规模的贸易之间的平衡所引发的环中国海经济的变动这一点来说明。对黑田提出的“支付协同体”这一学说,岸本美绪《清代中国经世论中的货币与社会》虽然给予了一定的评价,但是,在地域经济的自我组织性秩序这一点上,岸本认为正是因为有了君主的权力才得以完成。岸本从“国家与社会”这一基本框架出发提出的问题,令人深思。田口宏二朗《前近代中国史研究与流通》一文,对我国的中国前近代经济史研究中的流通方面——这里所谓 的“流通方面”包含着“国家性物资流通”等,是作为一个广泛的范畴被加以利用的——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仔细的整理和探讨,对这十几年来的所谓“paradigm的转换”等论调进行尖锐的批判。今后,我们所期待的是作者如何解决自己在这篇论考中提出来的问题。

    法制与社会。1996年召开的“第一次亚洲法制哲学研讨会”的论文集《变化中的亚洲的法与哲学》(今井弘道、森际康友、井上达夫编)中,沟口雄三《礼教与革命的中国》、寺田浩明《满员电车的模特儿》、梁治平《国家与社会》(角田猛之译)等论文对明清时期的秩序形成以及“国家与社会”等课题发表了有益的议论。沟口认为,民国初年对礼教的批判是以欧洲市民社会为基准的,在历史阶段上处于半开化阶段,具有落后性;在批判内容上,将矛头集中到了身份制、父家长制等特定的封建伦理上,因此,礼教的批判带上了浓厚的时代和社会 的色彩,其实他们并没有弄懂礼教的真正面貌。指出,在以流动性为特质的明清社会中,礼教——传统的民众的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所起到的相互扶持、相互协助的作用是应该值得重视的。对沟口提出的问题,寺田认为,如果强调礼教中相互扶持、相互协助这个侧面的话,那么,我们对礼教中的上下秩序这个侧面以及这两个侧面之间的关系又应该如何理解呢? 沟口提出上述观点的论据之一是“勿倚强欺弱”这个训导,认为这是认识礼教社会的一个关键词。从而,沟口指出,在认识礼教社会时,与其将重点放在强制下对上的绝对恭顺上还不如将它放在亲属间相互扶持上。对沟口理解的“勿倚强欺弱”的礼教社会,寺田用“满员电车”(满载乘客的火车——译者)和“互推赛力”(以推倒对方为胜的游戏——译者)等比喻展开了极其明快的阐述。指出,谈到礼教秩序的社会,我们往往想到的是构成和维持这一秩序的当事者之间的互助和礼让,这种互助、互让当然有其必要性;但是,这样的社会同时又是指责个别主体的利益主张是“私欲”,为了维持全体秩序,极力阻止这种“私欲”的社会。礼教社会是在这样一种逻辑下形成的世界。因此,寺田认为沟口对民国初期批判礼教运动的异议一下子还很难接受。梁治平的文章对起源于西洋的“国家—社会”二元论、“国家—第三领域—社会”三元论这种框架概念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认为,“国家”与“社会”这个概念是从清代的民事裁判研究中导出来的,交错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裁判制度之间的中间领域 ——“第三领域”的概念,也只不过是将哈伯马斯的公共领域论不经心地用于非西方文明而已。梁文提出,能够代替以上这些概念的,是“家—国家—天下”、“公—私”、“政府( 官)—民”这三个系统。只是,梁文对岸本美绪的“机能上的同型性”等学说完全没有涉及,不能不说在掌握、梳理研究动态方面存在着缺陷。

    除上述几篇以外,1999年的法制史研究中,我们还读到了其他很多有分量的论文。陶安And o(A.H.Hafner)发表了两篇力作,《中国刑法史中的明代赎法》(《东洋史研究》57-4)和《 律与例之间》(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138)。在前一篇里,通过与唐律赎刑概念的比较研究,认为,明律的刑法体系,不是对唐律旧制的复归,仅仅是在刑名上沿用了五刑的理念体系而已;具体的刑名之下规定了具体的刑罚条例,但洪武三十年律中却只有死刑和罚役;伴随着纳赎的进展,增加了财产刑,刑罚体系才趋于完备。在后一篇里,陶安以“依律 科断”和“照例发落”这两个用语为中心,对明代赎法观念上的侧面和现实中的作用这两方面的关系作了探讨。认为,“依律科断”是对罪犯所犯下的罪状依照法律条文来确定相应的刑名,“照例发落”是指执行与刑名相应的刑罚。将律与例区分开来,并且在“照例发落 ”上,在明初以来杂犯和真犯的不同概念之上加上了赃罪和非赃罪的区分,促使了纳赎与罚役的分化。陶安的大作,把明代的赎法在中国刑法史中进行了定位,其敏锐的意见随处可见,值得首肯的地方很多。不过,在杂犯死罪以下的场合下,现实中到底是怎样选择罚役、财产刑或者杖、笞刑(所有的刑罚是否都可以用罚役、财产刑来替代这一点必须首先弄清楚),将成为今后的课题。谷井阳子《明律运用的统一过程》(《东洋史研究》58-2),作者曾经在不久前发表的论文中理清了明代裁判机构的内部机制,这次力图解决的问题是实际的监督机能问题,也就是说,作为裁判审核基准的核心——明律,是怎样达到统一运用的。据谷井的解释,明代中期确立的会审、差官审录,其目的是想将审查的结果进行再次审查这样的做法制度化,这就要求在律文的运用(技术性问题)中必须有共通的知识和认识,因此也出现了要求给律文附上固定的解释的主张。但是,这样的主张在当时被朴素的律文至上主义否定了。这种现象到明后期开始发生变化,条例、律注的编撰、颁布、重修都趋于活跃。与谷井的关注有相通之处的高远拓儿的《清代的秋审制度与秋审条款》(《东洋学报》81-2)列举了秋审的判断基准的“秋审条款”,在制度的理念上要求对每一个案进行灵活的对应;而另一方面 ,在秋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亲临现场的人们为了能够公正地运用制度,又希望有一个明文规定作为依据。对处于这两者夹缝之间摇摆不定的秋审制度的实际情形,高远在文章中作了明快的描述。另外,作者还著有《秋审勾决考》(《社会文化史学》40)一文,从制度史的角度对朝审、秋审后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的手续——勾决的演变进行了探讨。高桥芳郎《明律 “威逼人致死”条的渊源》(《东洋学报》81-3),对“威逼人致死”条到明代才出现这种学术界的一般说法提出了疑义。认为,从《唐律》、《宋刑统》中关于处理致使自杀案件的实际运用来说,“恐迫人致死伤条”可以作为“威逼人致死”的渊源,只是在元朝没有将致使自杀看成是犯罪行为。不过,南宋至元代事实上存在着利用自杀或乘人自杀而进行要挟或诬赖的风气,这种风气也成为明代制定“威逼人致死”条的前提。谷井俊仁《大清律辑注考释 (一)》(三重大学《人文论丛》16),是为了阐明中国法制思维的历史性展开而做的一个基础性作业,作者依据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对清律(顺治律)进行了探讨。

    徽学。去年的徽州文书研究(徽学),成果涉及裁判、宗族、商业等多个领域,就地域研究而言,可与江南三角洲的研究热潮匹敌,就文书研究而言,已逐渐与敦煌文书研究比肩。中岛乐章《明末徽州的佃仆制及其纷争》(《东洋史研究》58-3),收集了徽州文书中与主仆纷争相关的事例,对明清时期徽州的佃仆制进行了考察,是一篇相当有分量的论文。作者认为,16世纪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佃仆的经济独立性,也给佃仆在社会地位上的提高提供了机会。但是,这并不一定与佃仆身份、主仆关系的改变直接联系起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主家与佃仆之间的紧张气氛。熊远报《清代徽州的地域纷争》(《东洋学报》81-1) ,试图通过江西省婺源县图书馆所藏《吁控拆毁婺城西关石坝案卷》来复原地域纷争的构造。只是文中对引起地域纷争的原因只讲到了风水一点,而潜藏在这一原因背后的水运、水利等真正与“地域”问题密切相关的因素却没有充分说明,这一点非常遗憾。铃木博之发表了两篇关于徽州文书的研究文章,《徽州的“家”与财产继承习俗》(山形大学《史学论集》19)、《徽州商人的一个谱系》(《东方学》98)。前一篇是为阐明商人地主的土地所有形态而做的一个基础性研究,文中以黟县瑞村胡氏为例,对商业利润的运用、同族内部的土地买卖以及阶层的分化作了考察。后一篇以歙县溪南吴氏为例,探讨了宗族形成与商业活动之间的关系。商业利润的回流,虽然促进了宗族组织的形成,但宗族组织作为商业活动后盾的事实却无法确认,商业性的提携也仅仅限于以一个一个的“家”为中心的副层次(分支)上。铃木得出来的结论,可以说给徽州商人与宗族关系研究中过分夸大宗族作用的人们敲响了警钟。臼井佐知子《中国江南的徽州商人及其商业活动》(载佐藤次高、岸本美绪编《市场的地域史》,《地域的世界史》9,山川出版社。以下简称《地域的世界史》9),站在最新的高度,对活跃于明清时期徽州商人的商业活动、职业伦理、宗族关系、科举考试等情况进行了概述。

    政治、地方行政、军制。政治史研究中,阪仓笃秀的《洪武十八年吏部尚书余@①诛杀事件》(《关西学院史学》26)颇富启发性。此文以吏部尚书的诛杀事件为切入点,对明朝皇帝与中央统治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挖掘。作者对朱元璋重建国子监体制的强烈愿望,以及对吏部尚书人事权的警戒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川越泰博有《明代的奴军与火者》(中央大学文学部《纪要·史学》44)和《蓝玉案与文人王行》(北海道大学《史朋》32) 两篇。前者着眼于蓝玉案中罪人审讯记录——《逆臣录》中的奴军和火者,认为两者都带有皇帝恩赐给功臣的性格,在功臣家的家政处理上他们的存在是不可缺少的,但另一方面也担当着对功臣家进行监视的任务。在后一篇中,作者对在蓝玉案中被连坐的王行的生平履历作了考察。王行是江南富豪沈万三家的家庭教师,文中认为,王行是蓝玉和沈万三这两人之间的中介,沈万三被卷入到蓝玉案中去,王行是关键人物。新宫学《迁都北京研究序说(一)》 (山形大 学《史学论集》19)是作者基于1998年夏天明清史研究集训班上口头发言写成的,文中提出有必要对永乐帝迁都北京的历史意义进行重新探讨。大野晃嗣《明代廷试合格者与初任官》(《东洋史研究》58-1),是一篇运用统计手法分析进士及第后为了以后的交流按年齿顺序编 集的“同年齿录”的好论文。作者认为,连中三甲以后,能够经推官、知县之职晋升为科道官(御史、给事中),是官僚政治生涯中令人羡慕的晋升路线。这个总结颇有意思。不过,在轻视地方官的风潮中,为什么推官、知县的职务如此受到重视,这一点,希望作者能够作出 积极的论述。沈野邦雄《李光地与徐乾学(六)》(和歌山大学《经济理论》288)是作者以李光地和徐乾学为中心考察康熙年间中央政界的一系列成果之一。此文通过一件贿赂事件,描述了当时的人际关系。

    接下来我们来看有关行政关系的研究。近年来有关明清史的各种史料陆续出版,为参阅提供了方便。对地方行政进行探讨的有山本英史的《明末清初地方官的赴任环境》(《史潮》新45)、《清代的乡村组织与地方文献》(《东洋史研究》58-3)。前者重点分析了最近刊布的《官缄书》(吏人执务心得),文中认为,担负着将传统的统治理念与现实的社会情况结合起来的地方官们,往往为当地复杂的人际关系,尤其是与地方上的权势者——乡绅、生员之间的关系所苦,因此,他们从《官缄书》中寻求处理这些问题的答案。后者以清末的苏州东山为例,以地方政府刊行的政书类、地方志、地方档案这三种文献的性质为线索,对地保、地总等乡村指导者进行了考察,认为地保、地总往往与胥吏、衙役、讼师等同样被看成是反面性的存在,但相对而言,地保、地总的形象要比胥吏等好得多。作者还在文中描绘了代表地 方民众利益,为地方民众利益日夜奔波的新型地保的形象。渡昌弘《论明代生员的徭役优免特权》(《东方学》97)、《对明末上海童试的一个考察》(冈崎学园国际短期大学《论集》5 )。前者对滨岛敦俊、吴金成等人讨论生员优免特权时的笼统的生员概念表示了异议,他将生员分成廪膳生、增广生、附学生等几种类型,对生员的徭役优免特权进行了重新探讨。后者考察的重点是明代的幼年教育和童试。不过,关于幼年教育,近年来台湾学者利用年谱等资料对名人幼年期所受的教育做过探讨,这些研究成果还是应该参考的。堀地明《明末江南的抢米风潮与救荒政策》(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年报》23),对明中期以后江南地区的自然灾害、饥馑、抢米、抗租等事例进行了仔细的搜集,认为这一时期比抗租、佃变更频繁发生的是抢米 ,饥民为了摆脱饥馑、维持生存,抢米是最方便且最有效的捷径。官府对抢米风潮也非常紧张,惟恐转化发展成为抗租或佃变。小田则子《清代华北的差徭与青苗会》(《东洋史研究》58-3),以顺天府档案中所见到的差徭(州县征发的非正规负担)征收为线索,对车会、青苗会等乡村团体与州县的关系进行了考察,认为嘉庆以后,华北农村的差徭征收日渐显著,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本以庄为范围的青苗会发展成为农村协同团体。@②地正宪《清代人参采掘中的揽头》(山口大学《文学会志》49)认为,清代东北三省的人参采掘在嘉庆以后是由烧锅(酿造贩卖烧酒行业)——揽头——刨夫(人参采掘者)这一系列的人们承揽的,所谓揽头,是代替持有人参采掘许可证的烧锅从事人参采掘的。揽头中不仅有一般店铺出 身者,而且还有一部分出身于包衣(旗人)的人。作者的这个意见对考察清代中期以后旗人的情形是非常重要的。党武彦《清代陵墓建筑的历史研究》(《专修人文科学年报》29),介绍了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的与清朝建筑有关的文书,并对光绪陵——崇陵的建筑过程进行了考察。

    关于盐政的研究,有山本进《清代后期四川的盐政重建政策》(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23)和《清代河东盐政的变迁》(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27)两篇。前者分析了清朝末年四川省实施的盐课归丁、官运商销等一系列盐政改革措施,认为从中可以看出从重建中央财政到确立省财政这一政策的转变。后者探讨的是横跨山西、陕西、河南三省的河东盐政改革 。作者指出,过去盐商往往被看成是拥有特权的大商人,但在河东,盐商是承担盐课摊派的近似于被剥削者的群体。作者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与四川相比,清政府不重视河东的盐政,最终发展到事实上放弃河东盐课征收的地步。

    在军事史研究方面,有徐仁范《卫所与卫所军》(《明代史研究》27)和奥山宪夫《从扩军到肃军》(《国士馆史学》7)。徐文以明初洪武时期为中心,对卫所军的来源、户籍制度等问 题进行探讨。奥山探讨的也是明初的军队问题。明朝草创期的军队是出自于不同派别、规模大小不一、繁杂的各路军事集团的集合体,这个军事集团的集合体是怎样被编入以皇帝为顶 点的官僚体制中去的?奥山在文章中对这样一个重要问题提出了明确的看法。他认为,明朝为了解除军队内部的私人从属关系,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但是,随着世代的交替,招致了武臣、军士之间的乖离和对立的尖锐化。

    环境、移民、宗族。去年,上田信出版了《森林与绿色的中国史》(岩波书店),运用植物生态学、动物行动学等学科的知识,确立了以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历史学的新的方法论。该书的出版具有重要的意义,期待着专门的述评早日问世。此外,上田还撰有《围绕杂木林的虎与人类》(《中国—社会与文化》14)。上田将焦点集中在应该如何阐明历史上的生态系统变迁这个课题上,认为处于食物链顶点的老虎的出没可以作为一个指标。克里斯卿· 达 尼尔斯《清代贵州苗族的造林技术》(《日中文化研究》14),扼要地介绍了贵州省锦屏县发现的大量的有关植树造林权利的契约文书,对清水江上游地区苗族的山林经营作了概述。达尼尔斯目前正与武内房司等人进行共同研究,希望研究成果能早日问世。荒武达朗《清代乾隆年间山东登州府与东北地区之间的人口移动与血缘组织》(《史学杂志》108-2),对人口的移动往往是因为人口的增加、耕地的减少而触发的这个一般性的认识提出了疑义。作者以山东和东北间的人口移动为例,考察了接受移民和派送移民双方的性质与变化。作者提出的很多看法颇具启发性,他认为两地间的人口移动是在反复考虑了雇佣条件和收入状况以后所 做出的战略性移动,因此两个地区间的人口移动不是单方面的人口流失,而具有劳务输出,简单地说就是外出打工的性质;在来来往往的移动中,宗族组织起了重要的作用。井上彻《明朝的服制改定》(《东洋学报》81-1),对意在改定洪武元年规定的服制(明令)而于洪武七年 公布的《孝慈录》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布《孝慈录》的目的不仅仅止于服制,而且还向社会提出了家族关系的典范。作者还认为,到了清代,《孝慈录》中的观念已经渗透到民间。谷口房男《广西土官的族谱与相关资料》(东洋大学文学部《纪要》51,1998年),对作者自己在实地考察中获得的或过目的广西土官的族谱进行了整理介绍。在这些族谱中,诸姓普遍称自己的祖先从山东青州府益都县迁来,这颇值得玩味。

    着眼于明末清初福建、广东、江西三省交界处这个“地域”的论考,有吴金成(甘利弘树、李@③一译)的《入关初清朝权力的渗透与地域社会(下)》(《明代史研究》27)和甘利弘树的《关于张惟天之乱》(《东方学》97)、《关于兵科史书中兵部尚书噶达洪等的题本》(《满族史研究通信》8)。吴文通过人口流动、流寇土寇的活动以及清军的南下等多个方面,对闽粤赣三省交界地区的绅士阶层与清朝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作了考察。指出,一方面,绅士不仅是通过儒学知识这个媒介获取的国家认可的特权身份,而且在生命、财产都随时面临着危险的动乱时期,他们几乎毫无余地地把清朝看成唯一的选择;另一方面,清政府取得这些既有经济力量,又有军事力量,还有持久不衰的社会影响力的绅士们的协助和支持也是当务之急。作者认为,两者的结合,使得社会秩序得到了恢复,社会趋于安定。甘利的前一篇 文章,依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明朝档案,对明末的张惟天之乱进行了考察,力图从中看出其抗租斗争和宗教动乱的性质。后一篇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兵科史书》中所收的《 嘎答奋题本》汉、满文部分进行了比较研究,对史书、题本的史料价值进行了评价。另外,甘利弘树还对山寇阎罗总的相关史料进行了考察,见《关于清初的阎罗总》(《史峰》8)。

    民间宗教、民间信仰、思想文化。这些领域的研究虽然在数量上不算多,但却都在开拓着新的视野。浅井纪《中国近世民间宗教中的末世观与社会运动》(《历史学研究》724),以明清时期的黄天道及罗教支派的经典《宝卷》为素材,论述了以弥勒下生信仰为核心形成的末世观的特质及其变化。据浅井所论,民间宗教指导者们的宣教活动,一方面是利用了正统佛教中的弥勒下生信仰,另一方面又各自对之进行了改造,把自己神化成弥勒的化身,以博取信赖。因此,《宝卷》作为一种善书的色彩虽日渐浓厚,但仍然维持着弥勒下生信仰,而善行最终只是逃过末劫回到无生老母家乡的手段而已。浅井对同一教派的宝卷按时代顺序进行通读,追踪教义变化的这种研究方法,在1999年王见川编《明清民间宗教经卷文献》(全1 2册,新文丰出版公司)出版以后的今天,很有发展前途。只是,在今后的同类研究中希望能够参考大部理惠1996年的论文,该文对宝卷作了详细的考察。滨岛敦俊、顾希佳《浙江省萧山县小城隍庙调查报告》(大阪大学文学部《纪要》39),此文的前半部,滨岛整理介绍了“ 发现”萧山小城隍庙的经过以及与小城隍庙相关的一些问题。后半部是受滨岛委托从事该庙实地调查的顾希佳报告的日文译本。滨岛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 地方。期待着他们今后将资料搜集范围、研究对象发展到常熟、萧山两地区以外的小城隍庙中。齐藤帧《论王夫之的历史观》(山口大学《亚洲历史与文化》3),对王夫之的代表作《宋论》中的宋代新法改革论作了探讨,对以往研究中只强调王夫之历史观中进步的、发展的一面的做法进行了批评。指出,在王夫之的历史观中,悲观论的色彩非常明显。齐藤的这些观点是崭新的而且富有启发意义。山根幸夫《郭子章及其著作》(《明代史研究》27),对万历年间因镇压杨应龙等苗民起义立功、晋升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的郭子章的生涯及其 著作作了介绍。川原秀城《“颁正朔”》(载佐藤次高、福井宪产编《时间的地域史》,《地域的世界史》6),从思想文化学的视角出发,对中国皇帝对“时间”的管理,即历法时辰的颁布施行问题进行了考察。中国天文学中的国家(帝王)学的性格——王朝授时学与国家占星 术——是企求中央集权式的封建制度、经济=天学这一思想性的框架结构所造成的。对历代皇帝而言,支配“时间”是如何的重要,川原在文章中对此进行了生动的描写。

    东亚海域世界。荷见守义《李朝的交邻政策及其演变》(中央大学《人文研究所纪要》34) ,通过李氏朝鲜苦心积虑地收集情报、商讨对策这一动向,对土木之变引起的国际关系的变动作了多角度的探讨。通过这个重大事件,弄清了李朝与明朝的册封关系以及与女真、倭人等的交邻政策,并推定这些政策与明代的北虏南倭政策是连动的。柳泽明《康熙五十六年南洋海禁的背景》(《史观》140),对以往在清朝统治构造研究中过分强调中国世界和非中国世界的分离性提出了疑义,作者以康熙五十六年南海海禁为题材,通过分析,认为从政策方面来看,过去的一般看法应该有所修正。文章对《实录》和《起居注》进行了仔细的比较研究,描绘了康熙帝的心理活动和变化。由于连续出版了很多档案史料,近年来中琉关系的研究也越来越引人注目,去年的研究中,读到了冈本弘道《明代朝贡国琉球的地位及其变化》 (《东洋史研究》57-4)和赤岭守《清代的琉球漂流民送还体制》(《东洋史研究》58-3)两篇。冈本指出,过去提出的琉球海上贸易发达的理由,其实也可以用于说明其他的朝贡国家,而非琉球所特有。因此,要想说明琉球之所以能超出其他朝贡国,形成最强大的海上贸易势力,以往所列举的一些理由是不够的。因此,冈本重新探讨了明朝对琉球的优待政策及 其背景,认为明朝对琉球采取了非常优越的政策,其目的在于,在从来没有出现过强有力王权的东方海上扶持一个新的海上贸易势力。赤岭守探讨的漂流民送还体制,在日本史、朝鲜史的研究中也是一个热门话题。在文章中,作者以乾隆年间漂流到清朝的琉球船只为例,从漂流靠岸到送还,对这一套处理程序进行了一丝不苟的探讨。永积洋子《东西贸易中继地台湾的盛衰》(《地域的世界史》9)对过去研究不够的17世纪荷兰和郑氏统治下的台湾作了考察。高铭玲《雍正、乾隆时期福建与台湾间的米谷流通》(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通过对这一时期米谷的供给地台湾和米谷的需求地福建之间官谷运输——“台运”的分析,阐明了大陆与台湾间的米谷流通。川胜守《环中国海(东海、南海)地域间的交流与明清帝国》( 《东海史学》33)和《环中国海地域间的交流与明帝国的册封体制》(《历代宝案研究》10) ,揭示了近年来作者花费巨大心血展开的环中国海地域间交流研究的基本构想和框架。前一篇是在东海大学讲演时的记录稿,他主张,明清时代环中国海地域间交流的研究,有必要从同是册封体制下的封国间的相互关系入手进行新的考察。这个主张,对主要依据中国王朝与册封国之间构筑起来的滨下武志的“朝贡体系论”提出了挑战。D.R.霍兰得《中国文明的境界》(《思想》899,山下范久、须藤瑞代译),探讨了19世纪朝贡体制向条约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中国方面对要求缔结国家间条约的日本所采取的对应问题。指出,在中国的官僚中,有一部分人无法克服倭寇的影响,固执于中华文明概念论和儒教式的解释,但也有一部分人希望站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考虑这一问题。霍兰得评价道,后者具备了想象新时代中日关系发展的能力。松浦章《中国帆船的航海记录》(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纪要》32),对中国、日本、琉球保存下来的15—20世纪的有关航海的各种断片史料进行了有条不紊的整理和介绍。

    周边地区与清朝国家论。在论及清朝“国家”的时候,入关前后的连续和断绝是不可或缺的研究课题。1999年,贯通入关前后的清朝“国家”构造的议论非常活跃。片冈一忠《印制中所见到的清朝体制》(《历史人类》27),对象征权威的官印及其相关的规定——印制的变迁 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力图阐明王朝和皇帝的统治理念与统治体制,这是一篇重要的论考。石桥崇雄《围绕清初入关前的无圈点档案“先汗贤行典例”(满文:nenehe genggiyen han  i sain yabuha kooli uheri juwan nadan debtelin——译者)》(《东洋史研究》58-3), 对第一档案馆藏《先汗贤行典例》的完成年代、内容构成作了说明,高度评价了这个档案册在清史研究中的史料价值。并提出了这个档案册在被改编的过程中为《满洲实录》所继承这个假说,这个假说非常有意义,我们期待着作者今后的进一步研究。增井宽也《关于明末建州女真的强大部族沙济富察氏》(《立命馆文学》559),依据《沙济富察氏家谱》等家谱、宗谱史料,对沙济富察氏的集团构造进行了详细的解剖和实证性探讨,指出,归附前的沙济富察氏在地域上已经形成了部族,但是在内部却并存着两个不同系统的分支;归附以后,作为部族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是保持着强固的独立性分支的一房(在世代上基本上是四代前后的父系亲族集团)。此外,作者还撰有《努尔哈赤勃兴初期事迹补遗》(大垣女子短期大学《研究 纪要》40)一文。楠木贤道《清初入关前的汗=皇帝与科尔沁部酋长层的婚姻关系》(《内陆亚细亚史研究》14)和《天聪年间爱新国对蒙古诸部法制统治的变化》(《社会文化史学》40 ),从婚姻和法制统治这两个侧面对爱新觉罗国家的政治构造进行了剖析。在前一篇中,作者运用婚姻模式这个社会人类学的手法,分析了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政权是怎样通过婚姻关系来获取权威和赋予权威的。后一篇探讨了皇太极是如何对内蒙古诸部实行法制统治,逐渐限制各部族首长原有的统治权的。山下裕作《从理藩院到理藩部》(《史峰》8)主要从清朝对蒙古的政策这个侧面对理藩院性质的变化作了探讨。指出,理藩院从原来旨在维持蒙古大汗传统统治形式的机构逐渐演变成以藩部同化、开发为目的的机构,可以说带上了开发部、殖民部的色彩。华立《清代进入天山南路的内地商民》(大阪商业大学比较地域研究所《地域与社会》2),分析了乾隆中期以后活动在新疆天山南路的内地商民的移动形态和商业活动,认为,在内地向边疆的大量人口流动中,清朝实行的汉回隔离政策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

    结语。以上的回顾中虽然没有提到著作,但1999年出版的大量专著却格外引人注目。主要有:松丸道雄等编著的世界历史大系《中国史(4)明—清》(山川出版社)、江岛先生米寿纪念 著作集出版委员会编《明代清初的女真史研究》(中国书店)、小川尚《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研究》(汲古书院)、川越泰博《明代异国情报的研究》(汲古书院)、佐藤文俊《明代王府研究》(研文出版)、田居利《清代农业的商业化研究》(汲古书院)、铁山博《清代农业经济史研究》(御茶水书房),以上这些专著的评述,均有待于专门的书评。最后,由于篇幅关系,有很多论考不得不割爱,在此深表歉意。

    译自[日]《史学杂志》第109卷第5号(2000年5月20日发行)

    《1999年的历史学界——回顾与展望》

    【参考文献】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左火右(外气内米)

        @②原字为左火右田

        @③原字为左钅右容

    (资料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0111)

    转自:http://www.historychina.net/cns/WSZL/XLXH/LSDL/11/10/2004/5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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