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这个20世纪的最后一年里,岸本美绪从下列多个方面综述了20年来宋至清代历史研究的动态特征:档案史料的整理和公开,多语种的研究,欧洲中心主义的批判,“中国中心主义”和“汉族中心主义”的批判,“国家”与“地域”,以及一些新的研究领域等(《以宋代至清代中期为中心》,《东方学》总第100期)。这一点与2000 年的明清史研究也是相符的。概括地说,利用档案和古文书的研究已经成为常识,原来较为薄弱的与政治史相关的研究取得了较多的成果,学术界对秩序规范和意识等课题的兴趣也愈加浓厚,另外中国——琉球关系史成了明清史中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而在诸多的研究中,所谓的“地域社会论”可以称得上是近二十年来最大的研究课题。去年是森正夫提出这一问题的第二十个年头,山本英史编《传统中国的地域形象》(庆应大学出版会,以下简称《传统中国》)的出版是这方面的一个象征。该书除山本撰写的序章之外,共由九篇论文构成:新宫学《通州与北京间的物流与当地社会》、岸本美绪《“老爷”与“相公”》、山本英史《清代康熙年间的浙江地方势力》、三木聪《从长关、斗头到乡保、约地、约练》、片山刚《清代中期的广府人社会与客家人的迁移》、涩谷裕子《清代徽州休宁县的棚民》、山田贤《活着的“地域”》、涩谷誉一郎的《关于斯坦因的第四次中亚探险》,以及普拉塞杰特·杜阿拉的《“地方”这个世界》(山本英史、佐藤仁史译)。
下面将对各个领域的研究状况分别加以概述。要说明的是,有关专著的详细介绍和评论将由专门的书评来进行,这里仅为简要的归纳。
一、政治 法制 军事史
政治史。关于明代初期和中期的政治史研究,去年取得了很多成果。川越泰博《关于明太祖册立皇太孙的问题》(中央大学《亚洲史研究》24),是针对新宫学在关于他的书评中涉及的两个问题,即册立皇太孙“五个月的空白”问题和“《明实录》稿本”问题的自我补充。而他的另一篇论文《沈万三家族与蓝玉案》(中央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编《亚洲历史中的法与国家》,中央大学出版部)则是对陈高华先生关于元末明初富商沈万三与蓝玉一案关系之论述的反论,川越认为,蓝玉案发生时,沈万三已经去世,沈氏家族在该案中并没有被完全灭族,受株连的只是家族中的一部分。荫木原洋《洪武帝的佛教政策(下)》(《东洋史访》6)则以洪武帝的智囊宋濂和大慧派佛僧季潭宗泐为焦点,探讨了明初政权与佛教的关系,另外还涉及到了与林贤事件(见后述檀上宽的论文)的关系。
荷见守义《〈明史〉与〈明实录〉之间》(中央大学《亚洲史研究》24)一文,论述了两部文献对自正统至天顺年间一直为所欲为的宣德皇后孙氏的不同评价问题,探讨了《实录》之后的史料变化情况。他认为,《宣宗实录》和《英宗实录》是在孙氏及其家族的影响下编纂的,涉及孙氏的记述受到了限制,但到了万历年间开始编纂国史以后,很快出现了重新审视《实录》的问题,而最终结果是《明史》对孙氏给予了负面评价。他的另一篇论文《景泰政权的确立与孙皇太后》(《东洋学报》82-1)同样是对明代中期政治过程的研究,该文详细论述了土木之变后政局的演变状况,认为孙皇太后所以拥立景泰帝,是因为感到他比在廷臣中拥有较高威望的襄王更容易驾驭,从而能够继续维持自己的权势。文章进一步指出,借助于英宗时代的旧臣势力而登基的景泰帝并没有太大的裁量权,而在旧臣之中,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重视被囚于敌军中的英宗个人,另一种更重视作为体制的明朝因而支持景泰帝。这种复杂的政治局面最终削弱了景泰帝乃至孙皇太后的政治基础。
野田彻《关于嘉靖朝镇守宦官裁革的问题》(《史渊》137 )认为,明代中期镇守宦官势力的崛起,是皇帝—皇族—外戚等皇室成员及武官借此谋取利益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其弊端虽不断地被指出,但却长时间难以裁革。而到了嘉靖前期之所以最终得以废除,是由于嘉靖帝是从外藩入朝继承皇位的,受此影响,宫廷内的特权阶层出现了混乱,局面转向有利于与宦官对立的官僚。
政治制度、官僚制度。在中国史研究中,官僚制度的研究不仅于政治史、官制史,而且于社会史和文化史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通过对档案史料的利用,所谓官僚的“日常世界”也逐渐成了能够被研究的对象。作为清朝的人事管理制度研究的一部分,伍跃的《清代地方官的病死和疗养》(《东洋史研究》59-2)参考了档案文书资料,对地方官的疗养手续、病死补助以及官僚告老还乡后的抚恤措施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加藤雄三的《关于清代胥吏补缺过程中的交易问题(一)》(京都大学《法学论丛》147-2)则主要基于杭州的历史文献史料,对明清时期胥吏职位补缺中常见的交易情况展开了研究,先期发表的第一部分是对清代胥吏职位补缺制度的探讨。
长期以来,关于明代的政治制度史研究一直较其他朝代的同类研究簿弱,而阪仓笃秀著《明王朝中央统治机构的研究》(汲古书院)可以说强化了对这一领域的探讨。该书由三篇构成,即考察明初文官统治体制确立的前篇、论述居官僚制度中枢部分的吏部和吏部尚书的主篇,以及考察通政使司和庶吉士制度的附篇。
法制史。这一领域,受近年重视秩序规范问题的影响,也取得了较多的成果。张显清《“洪武重典”说辨析》(《明代史研究》28),关于通常所说的洪武年间的严刑峻法主义问题,分成了前、中、后三期进行了重新探讨,认为前期的刑罚轻重较为适当,中期开始转重,到了后期则趋于宽缓。清水裕子《五代宋辽金元对唐律继承的谱系及明律编纂过程中唐律的影响》(《史料批判研究》4 )阐述了明律中呈现的唐律观及其历史意义。
在把握将儒教的礼治规范实体化了的中国法的特征时,一个令人注意的条款就是“犯罪存留养亲”,中村正人的《清律“犯罪存留养亲”条考证(一)》(《金泽法学》42-2 )就是对清代该法律条文的实际状况及其变化过程的研究。论文的第一部分描述了作为其前史的明代以前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认为自唐中期至南宋的某一时期以后,“养亲”条项的性质从短暂的延期执行开始转向永久性减刑,其适用逐渐严格,而至明代达到了顶峰。中岛乐章《明代的诉讼制度与老人制》(《中国——社会与文化》15)以“越诉”和惩罚权问题为中心,对“教民榜文”所规定的“乡村裁判”制度进行了探讨。他首先对“越诉”进行了新的解释,认为并非如顾炎武所说的那样是越过老人和里甲直接诉于地方官,而是不经州县直接诉于朝廷。老人制是鉴于明初长江下游地区的健讼、地方行政功能的弱化以及地方官的腐败等问题而设立的,其意图是不经官方裁判机构而将一些琐碎的民间纠纷就地解决,而案件的裁定和惩罚也不必依律而行,而是“量情”或者依照当地的“乡例”处理。
三木聪《传统中国图赖的构图》(《历史学的现状2 》)以福建省的案例为中心,对“图赖”这一利用家人或亲戚、族人之死来诬告他人的行为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在传统中国,许多人能够泰然地接受亲人之死并利用其尸体进行图赖,这显示出在当时人们的秩序意识和行为规范中,图赖作为一种自己理应选择的行为而被确立了正当的位置。而且,在裁判的过程中,出于结束两者之间纠纷的目的,图赖行为在州县自理的案件中并没有受到应有的裁决。也就是说,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进一步强化了对图赖行为的选择。
高远拓儿《清朝的监狱与越狱、反狱》(中央大学《亚洲史研究》24)以乾隆三十二年、四十九年和嘉庆七年“秋审条款”的通行为焦点,分析了清朝的秋审制度。清代的秋审制度本质上存在着一种左右为难的矛盾:一方面希望有一定的明文化的基准,另一方面又希望能够实现“变通”这一制度本来的理念。而在嘉庆七年皇帝做出了后者优先的判断之后,加上后来编修、利用的刑部内部的秋审条项未经正式公布即流向外部,造成了几个系统的条款不一却同时并存的局面。该论文中指出的论点虽然只是作为法制史上的问题来论述的,而明文化的准则与“变通”之间的矛盾实质上可能是乾隆朝以后的整个清代官僚体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军事史。军事方面的研究有徐仁范的《土木之变与勤王兵》(《东洋学报》82-1),该文认为,土木之变中京营崩溃以后,为了解决防卫问题,许多义勇、民壮被招募和组织起来,进而被编入军籍进行管理,而最终导致明代的卫所制向募兵制方向倾斜。
二、对外政策及东亚海域世界
对外政策。檀上宽在《明初的对日外交与林贤事件》(京都女子大学《史窗》57)一文中,依据朝鲜王朝的官方文书集《吏文》,对被称为引发了日本与明朝断交(洪武十九年至建文三年)的林贤事件进行了重新探讨。他认为,成为勘合制度实施之发端的“诸藩之不实”与胡惟庸案件之间的所谓联系纯属捏造,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阐述道,为使断绝日本和明朝政府之间外交关系的理由正当化,林贤事件被利用了。涩谷浩一《伊滋马洛夫使团与仪礼问题》(茨城大学《人文科学论集》34)是对清朝政府与俄国之间外交礼仪问题的研究,作者根据自己发现的康熙皇帝亲笔的理藩院书简草稿论证说,此时的外交礼仪纠纷主要起因于两国之间认识上的差距,即清朝认为使臣不过是皇帝的使者,而俄国方面则将其看作是君主的代言人,因而要求给以相应的待遇。不过,康熙帝也意识到了俄国皇帝是与自己对等的,而且为了优先解决围绕外蒙古国境的交涉问题,最终还是答应了直接接受国书。
东亚海域世界。在这一领域,松浦章在《关于清代雍正时期童华的〈长崎纪闻〉》(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纪要》33)中,详细介绍了雍正七至九年任苏州知府的童华所著《长崎纪闻》的内容,认为其记述比较准确,并指出当时清朝官员对日本的关心主要在于铜。他的另一篇论文《清代雍正朝官吏的日本观》(载浙江大学日本文化研究所编《江户和明治时期的日中文化交流》,农文协)也论述了与此相关的问题。另外,新宫学《十六世纪末的日本与中国和朝鲜的讲和交涉》(《西村山地域史研究》18),以明代使臣赏赐给上杉景胜的明朝冠服和附属的兵部札(藏米泽上杉神社)为线索,论述了文禄之役(即1592年、文禄元年——丰臣秀吉第一次侵略朝鲜。译者注)后日本和明朝政府的讲和交涉情况。作者发现,交涉过程发展到了将丰臣秀吉册封为日本国王的阶段。
关于中国和琉球关系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西里喜行的《册封进贡体制的动摇及其发端》(《东洋史研究》59-1)以嘉庆、道光年间的中琉球关系为中心,指出了“册封进贡体制”存在的各种矛盾,探讨了鸦片战争以后东亚国际秩序的重建过程。当时,由于进贡船舶等的连续遇难、因风浪而飘流靠岸船舶的激增、伪装飘流靠岸船舶和走私贸易的扩大、海盗集团的猖獗,以及围绕进贡贸易问题宗主国和附属国之间利害关系的对立、举行册封进贡仪式所花费用的增加等体制内矛盾的显露等,册封进贡体制不得不发生变化。在欧美势力从鸦片战争前到战争期间向琉球渗透的过程中,琉球王国试图选择一条与册封进贡和幕藩体制的逻辑都不相同的应对路线,但最终还是逐渐步入了仅靠自己的外交努力无法对付的局面。正因为东亚的国际秩序在册封进贡体制崩溃以后向着以条约关系为基础的近代性质的国际秩序构筑的过程并非那么简单,因此作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富有意义的。与该研究相关,关于飘流到清朝的琉球人的处置问题,赤岭守在《有关清朝对琉球飘流民的赏赉品问题》(琉球大学法文学部《日本东洋文化论集》6 )中探讨了作为“抚恤”飘流民政策之一部分的赏赐物品的情况。渡边美季《清代中国对到岸飘流民的处置与琉球(二)》(《南岛史学》55)则考察了清朝的处置制度以及琉球一方的认识和接受过程。渡边指出,在琉球王府看来,飘流民的存在,从其可能暴露日琉关系的危险性,以及成为飘流民和渡唐官员获得利润的契机这两点来说是需要警惕的,因而琉球王国主要是从如何遮掩日琉关系和管理伴随着遣返飘流民而出现的“利润”问题对待清朝的处置的。
三、赋役制度 交通 运输
赋役制度。草野靖《宋代以后田税催征法的变迁》(福冈大学《人文论丛》32-2)探讨了田税催征法在宋代至明代的变化情况。作者认为自北宋前期实行的税户自输制度到后期出现了变化,而至元和明则发展为催办制;催办制是在国家财政陷入困局、税户深受胥吏的催征之苦的情况下,出于既保护税户又确保税赋征收而出台的催税法、村庄承包制度。
岩井茂树《清代的版图顺庄法及其周边》(《东方学报》京都第72期)探讨了据认为是在江苏省实施的“版图顺庄法”的情况。作者对互相矛盾的“版图”和“顺庄”被称作一种课税方法的“版图顺庄法”抱有疑问,由此出发阐述道,从清末的状况来看,在江南地区实施的并非“版图顺庄法”,而是“版图法”。他进而指出,在一图之中,要确定课税的田土及其所有者是不可能的。对于要在州县范围内处理大量的调查核实事务的清代中国来说,不可避免地要将课税事务委托给相关的承包征税的组织,而这方面最为简单易行的是能够将图内田亩数量固定的“版图法”。作者不仅阐明了制度实施的实况,而且论述了“承包”发达的必然性,颇具启迪意义。而关于通过代行组织承包征税与保留官府的征税权这种夹缝中作成、上报的“实征册”的问题,作者在另两篇论文《武进县的〈实征堂簿〉与田赋征收机构》、《〈嘉靖四十一年浙江严州府遂安县十八都下一图赋役黄册残本〉考》(同载于夫马进主编《中国明清地方档案研究》,平成9-11年度科研费报告书,以下简称《明清地方档案》)中作了详细论考。
另外,高岛航的《清代的赋役全书》(《东方学报》京都第72期)也如岩井茂树所论及的那样,以制度与实施状况之间的差距为前提,考察了实际状况与扭曲了的制度(统计)之间的问题。该文详细探讨了作为征税依据的《赋役全书》的编纂状况、过程、动机、结构、数字的根据及其所蕴含的意义,指出全书中记录的田亩面积等统计数字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数字或过去的赋役全书完全相符的情况下被赋予了权威性。“赋役全书所记载的田亩面积并不是实际数量……所谓的田亩面积只有在与征税相联系时才有意义,将之与征税无涉的土地或税率低的土地同样精确地把握是没有必要的。……我们通过官方的土地文书能够获悉的,不过是官方在过去究竟把握了多少土地,或者说现在开始把握到多少土地”。作者的这一见解无疑是意味深长的。另外,伍跃的《明清时代的徭役制度与地方行政》(大阪经法大学出版部)是一部利用档案史料研究徭役制度与地方行政关系的专著,同时也探讨了成为徭役负担的地方末端组织及仓库管理、柴薪银等问题。
交通、运输。该领域的研究中有两篇是关于四川省的论述。松浦章《关于清代四川的民船航运业》(关西大学《文学论集》49-3),利用档案史料及《海关十年报告宜昌1882-1891》、《在重庆日本领事馆管内状况》等,考察了四川省的小型船舶“民船”的水运状况。山本进《清代巴县的脚夫》(《东洋学报》82-1),利用巴县档案,从商业和流通方面探讨了清代脚夫的存在形态。巴县的脚夫分为码头脚夫和行户脚夫,但都受制于夫头和管行脚夫的统率而形成一个严密的群体,而脚夫的强韧的凝聚力反过来妨碍了商业资本对流通的各个阶段实行一元化管理和降低成本。鉴于有关脚夫的研究较为薄弱,山本这篇论文的价值应该得到肯定,但可惜的是对脚夫在夫头的统率下紧密团结在一起的必然性及其理论说明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四、社会史 地域社会及民间宗教
社会生活。在这一领域,胜山稔《关于宋至明代白话小说中所见的“养娘”》(中央大学《亚洲史研究》24),从婚姻的角度考察了城市家庭中的庸人“养娘”的情况。井上充幸《明末文人李日华的兴趣生活》(《东洋史研究》59-1)则探讨了明末文人李日华的个人生活兴趣,并论述了明末迅速扩大的文房清玩趣味的流行问题。他认为,作为这种流行的结果,使得原本与清玩情趣无缘的庶民也得以加入到这一行列,而作为其主力的文人的状况也发生了变化,可称之为“冒牌文人”的山人与文人之间的界限也模糊了。大木康的《黄牡丹诗会》(《东方学》99)选取了崇祯十三年扬州影园举行的歌咏黄牡丹的诗会为个案,描述了其情景、引起的评价和搅起的波澜,从中可以窥见明末文人的社会网络及出版文化的成熟状况。竹崎荣理《关于明末清初的马掉牌》(立教大学大学院《东洋史学论集》3 )考察了明末清初以江南为中心“马掉牌”游戏的流行情况,阐述了它与文人社会的关系。
宗族。就个人专著而言,去年的明清史研究中取得的最显著成果应首推井上彻的《中国的宗族与国家礼制》,尽管其研究范围超出了明清史。该书以把握宋以后宗族的历史特征为主题,并试图阐明其与宗法主义的关系。书中所论述的问题包括:宋代士大夫为适应科举官僚制度的确立而对宗法的重视以及后代对他们的继承,明朝对宗法主义的对应及明中期以后宗族的再度复兴和普及,清代地域社会中宗族的巩固等等。另外,井上彻在其论文《中国的近世谱》(《历史学研究》743 )中对宋代以后近世所编纂的族谱、宗谱(即近世谱)的特征进行了探讨。他指出,对明清时代的宗族来说,为了使本族的身份和财富得以永久地延续,收族是必要的,而近世谱正是为此而编纂的,不过反过来也招致了族谱的伪造。关于宗族的研究还有濑川昌久的《中国南部宗族的发达周期与地域特征》(东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东北亚研究》4)。作者在该文中指出,他在香港新界调查发现的宗族形成周期与施坚雅提示的岭南地区的发展过程相符,而类似的倾向也体现于东南沿海、赣江和长江流域的宗族形成。他阐述说,网络型宗族的形成与地域的发展时期相对应,而那些与村落紧密结合的宗族则形成于地域的衰退时期,这样,在不同地区可以看出宗族形成的时机和类型的差异。尽管在资料上显得不足,另外,将施坚雅的理论——王朝的衰退、创始与村落共同体的封闭、开放有着对应关系——直接运用于宏观区域和村落共同体的关系也存有疑问,但结论本身确实是值得玩味的。
地域社会。在上述研究之外,西川喜久子《清代珠江三角洲的地域社会(中)》(北陆大学《纪要》23)以广东香山县为例,对县级权力组织与县内地域社会的关系、地域社会的领导层与地方权力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以及地域社会内部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考察。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香山县大榄都的大型宗族及自治组织。森田明《清代道光时期的西湖管理与杭州商绅》(《历史与经济》)分析了道光时期西湖的管理、疏浚事业的组织形态,原本长期置于行政管理之下的西湖的疏浚和治理,在道光年间开始委托给地域社会进行自治式的管理,转变成一种以“发商生息银两”为财源、以地方商人和绅宦阶层为运作中心的自主管理制度。这一个案作为清代后期以民间(绅士和商人)的善举来代替和强化行政末端之功能的典型研究是很有意义的,不过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在史料的引用中以“在案”为句首(139页);再比如将本来应该读成“不仅嘉兴、湖州二府的典商不认领轮息,而且曾申请认领轮息的杭州府典商也称欲撤回承诺”这段史料,理解成了“曾经‘认领轮息’的嘉兴、湖州二府的典商,因为杭州的典商辞退了认领,也将认领的承诺撤回了”(131-132页);另外还将带有推测语气的“恐料……”理解成认定式的判断语句,等等。
民间宗教。浅井纪《明末清初的大乘圆顿教》(东海大学文学部《纪要》73),通过对《古佛天真考证龙华宝经》、《木人开山显教明宗宝卷》和《销释接续莲宗宝卷》这三种宝经的比较研究,考察了明末闻香教乱后创始的大乘圆顿教的思想和人员组织系统。他认为,大乘圆顿教在从闻香教吸取养分的同时,与西大乘教以及黄天教系列的长生教也有关联,真正是集了明末各教派之大成。
五、民族史
东北、满族史。栾凡在《明代女真族的农耕经济状况刍议》(《明代史研究》28)中探讨了明代女真族的农耕水平问题,通过对农业技术、品种、产量与渔猎、贸易等其他产业的比较,以及对输入的耕牛和铁器等的用途的考察,他认为女真族的农业有所发展是不容否定的,但是也不应给以过高的评价。楠木贤道《从天聪五年大凌河攻城战所见的爱新国政权结构》(《东洋史研究》59-3),则通过1631 年大凌河攻城战的布阵探讨了皇太极的政权构想。他认为,从中已可以看出作为大汗的清朝皇帝、率领八旗的诸王以及统领札萨克旗的外藩诸王这种统治体制的扩展,而且这种体制并不是基于某种理念,而是出于动员进攻明朝所需要的军事力量这一现实目的构想而成的。
另外,松浦茂的《乌林的输送问题与边民制度改革》(京都大学综合人类学部《纪要》7),根据《宁古塔副都统衙门档案》的记载,探讨了乌林(对纳贡边民回赠的礼物)运送中的问题所在以及乾隆四十四年的改革情况。中见立夫则在《〈百二老人语录〉的问题》一文(《满族史研究通信》9)中,通过对1999 年发现的曾长期遗失的稻叶岩吉旧藏本和乌兰巴托国立图书馆藏本的研究,介绍、考察了对于了解乾隆时期旗人生活状况非常珍贵的史料《百二老人语录》的情况。这一期《研究通信》中还刊载了神田信夫的《探求〈百二老人语录〉》,同样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西南少数民族。该领域的研究有冈田宏二的论文《关于明朝政府对“湖广士兵”和“广西狼兵”的征调问题》(《东洋研究》136),作者从编制、布阵、选拔方法、军纪、武器和人员征调、派遣方法、经费支给、奖赏等各个方面,详细探讨了基于嘉靖“后期倭寇”对策而征调的非汉族军队“湖广士兵”和“广西狼兵”的问题。
六、徽学 徽州文书与档案
徽学、徽州文书。臼井佐知子《从文书看中国明清时代的“寄进”》(《历史学研究》737)以徽州及山阴县、宛平县的文书为中心,考察了明清时代的“寄进”问题。在明清时代,之所以很少看到个人向一些宗教性组织进献土地,是因为有着家产属于宗族、个人不得随便处分这样一种观念。即使有修复宗教设施的事情,也是作为继承祖先的善行而为的,而这又是因为宗法、宗族观念渗透到了一般庶民的心里,道教和佛教等只能以寄生于祖先祭祀的形式存续下来。从中可以发现当时的宗教和带有宗教性质的生活中宗族、宗法观念的优越。熊远报《抄招给贴与批发》(《明代史研究》28)则以徽州文书中所见的“抄招给贴”(诉讼当事人经官府许可获得记录裁判过程和结果之卷宗的制度)以及“西关石坝案卷”所见的“批发”为依据,探讨了诉讼、裁判文件的传达和公开的问题。
档案。正如上面介绍的诸多论文所显示的那样,利用行政文书(“档案”)来从事明清史的研究已属常见。近年来,不仅是中央政府的档案,一些地方档案如巴县档案、顺天府档案、太湖厅档案、徽州档案等也得到了频繁利用。夫马进主编的《明清地方档案》(简称)收入了对一些新公开的地方档案的介绍文章和利用新旧档案开展的研究论文。我们期待着有更多的地方档案能够被发现和利用。另外,笔者本人在《关于清代乾隆年间奏折送达的所需天数》(山口大学《亚洲的历史与文化》4)中,根据军机处录副奏折中的关税史料,探讨了乾隆时期从各省会及常关所在地将奏折送达北京所需的时间问题。
在利用文书、档案等原始资料被视为当然的今日,也许明清史的研究终于达到了可以同日本史和西洋史比肩的程度。不过,问题在于其记述中的具体程度和数量以及性质。从上述研究中可以断定这样一个事实:在许多场合,其记述是很具体的,但又是非常琐细的,而且记述的特征也不相同。如果使用编纂史料的话,要证明一行的引用可以说明问题的真象,就有可能必须翻阅成百上千的文书。而且因为其记述得具体,反而经常会呈现出与其他史料的矛盾之处。因而研究者必须付出比原先更大的努力,通过自己的眼睛来有选择地利用史料。正如我在本文的开头所述,在档案史料和文书的使用变得非常普遍的现在,这种变化也要求研究者对自己的知识结构、自己的方法和自己的价值尺度不断地进行思考和钻研。
译自〔日〕《史学杂志》第110编第5号(2001年5月20日发行)
《2000年的历史学界——回顾与展望》
(资料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0210)
转自:http://www.historychina.net/cns/WSZL/XLXH/LSDL/11/10/2004/57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