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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评介

控制与和解:萧公权研究乡村中国的关键词

来源:智识学术网作者:丁为2009/08/10

       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遭遇了空前的政治动荡,日益严重的乡村社会问题引发了知识界的广泛关注。在内忧外患的环境中,一些胸怀强国富民理想的学者和改革者投身于乡村建设运动及学术研究中,他们以梁漱溟、费孝通等人为杰出代表,掀起了中国乡村研究的第一波高潮。1949年至1980年代中,中国乡村研究在大陆基本上陷于停滞状态,与之相较,海外学界却在该领域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如我们所熟知的学者有杨庆堃[1]、珀金斯(Dwight Perkins)、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韩丁(William Hinton)、黄宗智、裴宜理(Elizabeth J. Perry)和赵文词(Richard Madsen)等。在这些学者中,萧公权曾对帝制晚期的乡村社会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但他此方面的成果却甚少被人们提及,也许,是其得以名世的《中国政治思想史》等大著湮没了他关于乡村中国社会的真知灼见。

  萧公权(1897~1981年),生於南安(今江西大庾县),原名笃平,字恭甫,自号迹园,笔名君衡。他早年就读清华学堂,1920年夏季赴美留学,就读于密苏里大学(University of Missouri),先后修习新闻学和哲学。1923年完成硕士论文《多元国家理论》,同年9月入康乃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继续学业。他于1926年以论文《政治多元论》获得博士学位后,当年即返国任教,先后担任南开大学、东北大学、燕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校政治系教授职,讲授“政治学概论”、“比较政府”、“法理学”等课程。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他南下成都,在四川大学、光华大学任教,并兼职于国立编译馆。1947年,应顾毓秀校长之邀前往南京,在国立政治大学教授“中国政治思想”和“西洋政治思想”。1948年,被选为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1949年赴台湾讲学,旋即赴美,在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教授“中国政治思想”和“中国社会制度”等课程。1968年退休,1981年11月病逝于美国西雅图。他融汇中西方学术,在政治学和中国思想史研究领域享有极大的声望和影响。

  萧公权的主要著述包括《政治多元论》(1927)、《中国政治思想史》(1945)、《宪政与民主》(1947)、《近代中国与新世界:康有为变法与大同思想研究》(1975)和《翁同龢与戊戌维新》(1983)等。对帝制晚期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是他在美期间作出的卓越成果之一,并对美国的中国研究产生了极大影响。1960年出版的《19世纪之中国乡村》(以下简称《中国乡村》)[2]是萧公权早年的重要著作。“该书对近代乡村社会的研究,完全立足于社会控制体系方面。诚如萧氏所言,这是一项有关清朝统治者在19世纪实施于整个乡村社会控制体系的理论基础、基本方法和其运行功能的研究。”[3]时隔19年后,他又在《中国乡村》的基础上,出版了《帝制中国的和解》[4]一书。萧公权的乡村中国研究,在《中国乡村》和《帝制中国的和解》这两本专书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展现和表达。它们是该领域的开拓性成果,富于智慧的启发和揭示,并在一个高起点上为后续研究指明了方向。

  当萧公权初到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执教之时,正值美国的中国研究崛起勃兴之日,华盛顿大学的“远东”研究即为其中的重镇之一。其时,远东研究所的同事梅谷(Franz Michael)、卫德明(Hellmut Wilhelm)等建议他研究难度很大的十九世纪中国乡村问题。为了换一个研究方向,也为了开阔一下眼界,萧公权接受了他们的建议。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他选定了研究的步骤,即“首先探察十九世纪中国乡村的形态和情况,然后考证清政府管制乡村的制度和措施,最末检讨政府管制对于乡村的影响和村民对于政府管制的反应”。[5]此后,他以“垦荒”的精神去搜寻有关的中西文资料,自1950年初至1953年夏初止,他翻检了将近千种的中西文书刊,实际引用亦在半数以上,笔录摘要与札记卡片,亦以千数。

  当搜集资料、解析资料和抉择求证的工作大体完成之后,他开始草写计划中的《中国乡村》。每章初稿完成后,他都送交“中国近代史讨论会”(Modern Chinese History Colloquium)的同人,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批评。1955年秋,《中国乡村》全书脱稿,并送华盛顿大学出版社付印。由于全书共约35万字(其中正文约24万字,附录三篇约1.6万字,注脚2180余条,约8.7万字),加上书里有一些汉字,校订、印刷耗时甚多,以致《中国乡村》稿成五年之后始得以出版发行。

  该书问世以来,好评如潮。美国学术团体协会(American Council of Learned Societies)当年即以第三届“人文学术卓著成就奖”(奖金1万美元)颁授萧公权,誉之为“融合中西两个伟大学术传统的精华”。萧氏自谓:“这书发行后颇承读者奖许,不久出售一空。因各处催问再版,终于一九六七年重印发行。除布面本外,另印纸面普及本。”[6]著名的人类学家施坚雅申言人类学家有此一册在手,始可信而有征地分析中国,进而作各种“跨越文化的尝试”(cross-cultural tests)。施氏名作《中国乡村的市场与社会结构》(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就从萧著中吸取了大量的灵感与养分。有人谓此书代表史学界罕见的成熟,亦有人认为乃韦伯(Max Weber)出版论述中国社会宗教之书后的最重要作品,更有人建议应列为政治、社会组织、人类学,以及亚洲研究等课程之必读书。[7]总之,《中国乡村》对美国的中国研究领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萧公权的这个研究方向吸引了许多后辈,如孔飞力、邓尔麟等,其成果深化了地方社会史的主题”。[8]

  《中国乡村》立基于社会控制体系来展开对晚清乡村社会的研究。该书探讨的主要内容有:帝国统治者对乡村中国所实施的社会控制,乡村居民对这一社会控制体系的反动,自然环境和历史条件如何影响着该控制系统的操作者,以及该控制系统之下乡民们的行为方式,等等。全书的总体框架如下:第一部分,描画乡村社会的区位状况。诸如村落、市集、城镇以及保甲与里甲之行政分配等两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叙述乡村控制,涉及四方面内容,即警防的保甲体系、赋税征收的里甲体系、救助的社仓等灾荒控制体系以及教化的乡约等意识形态控制体系。第三部分,讨论乡村社会控制的功能,述及乡村控制的作用、宗族与乡村控制、乡村对控制体系的反作用等。附录则包含有关里甲、社仓等制度的珍贵资料。整体而言,全书的重心在于社会控制,所以,它的副题即为“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通过对清朝控制体制的全面研究,该书认为:这一制度对于一个范围广阔在历史上又长期相对稳定的清朝政体,它无疑是有作用的,但对于清朝统治者来说,完全满意的证据可谓从未有过。十九世纪时,整个乡村控制制度不可避免地蜕化为例行公事,甚至演变为准行政腐败。[9]

  在《中国乡村》中,关于史料的选用问题,萧公权曾批评前代学者过于依靠官方文献、地方志书、私人笔记和文集等资料,而这类资料中“多含官僚文人的偏执、虚伪、粗心,或大而化之”[10],多有不可靠之处。然而,有学者亦指出,“萧氏本身的研究,在史料上也并无新的突破。不过,经过他的细心梳理,加之同时代其他学者的努力,人们对清初以来用于地方控制的一套官方制度(包括基层社会治安方面的保甲制和税收方面的里甲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中的弊端,已可以窥见大体的轮廓”。[11]

  萧公权根据大量的原始资料,肯定了晚清帝政对中国乡村控制的实况,并不如一般人所认为村落间组织系自治性的社区,由社区民众自理。事实上,太多的乡村穷困得根本无法自组任何结社。同时也忽略了农民生活的乡村与帝政控制的乡村之分,前者是自发的,而后者则是政府主使的。此一疏忽导致误将政府行动视作乡村自发。他的研究显示,极大部分的乡村以及复杂的地方组织,皆由政府设立。而这些政府部署,从长远看,对帝国与乡民两蒙其害。此一发现更加澄清了帝政的性格,以及晚清的历史变化。[12]

  依靠清朝各级地方官吏,根本不可能监控帝国中分布极为广泛的乡村。军队虽然可以用来平息叛乱,但却无力担负起日常巡警的任务。为了控制乡村社会,次级行政控制应运而生,并且日趋完善。

  首先,满清政府通过保甲制度,对乡村社会实施了相当严密的政治控制,这足以防范铤而走险的农民在持续的饥荒之下发生暴乱。保甲制度的好处是乡民之间可以相互监视,住在乡村的甲长负责登记乡民的行踪,以及向衙门报告各类犯罪实况。所有居民都有向甲长打报告的义务,不遵守者与罪犯同罪。在统治者看来,这种监控机制可以确保整个帝国的安全。

  清朝统治者深知乡村赋税对于帝国财政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帮助税吏征收的里甲制度,以及帮助农民缴税和消灾的社仓也相应地建立起来。里甲和社仓实际上就是帝制中国对乡村社会进行经济控制的工具。

  对乡民实施思想控制的制度也被发明出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始于顺治八年的乡约制度。其次,则有各种意识形态控制,如程朱理学所强调的纲常,以及儒家的尊老观念。另外,还有科举学校也可资思想控制之用,政府可经乡间学校产生意识形态上的影响力,自顺治八年起,清廷规定每一乡村都需设有“社学”。由此,19世纪的帝制中国同时在政治、经济与思想三方面建立了之于乡村社会的控制体系。

  庞大的帝国监控系统,上起朝廷,经由地方政府,下达每个乡民,使得清王朝的统治维续了200余年。尽管如此,完备一个行之有效的乡村控制系统,始终是清王朝梦寐以求,但又难以尽遂人愿的追求。[13]以保甲、里甲制度为例,自雍正时实行摊丁入亩政策后,里甲的职能被弱化,组织系统渐趋废弛。因而,自乾嘉以后,保甲、里甲实际上合而为一。保甲制的真正目的在于平衡或制约高度分散聚居的乡土社会中的任何一种社会力量的独立性发展,[14]一旦把绅士置于保甲控制之下,这就彻底泯灭了绅士与庶民之间的根本性差别,而这种差别又是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阔的基础上支撑着整个清王朝的统治机制。[15]因此,“大量的事实表明,绅士们阻碍了保甲制度的实施,并拒绝提供登录他们及其家属姓名等情况”。[16]萧公权的研究也发现,所谓农民起义实非由农民主动,每由不得意的士人或“劣绅”所领导,农民在农民运动中主要是提供人力。[17]

  1979年,在《中国乡村》一书所作研究的基础上,牟复礼(F.W.Mote)和郎玛琪(Margery Lang)帮助83岁高龄的萧公权整理出版了《帝制中国的和解》。这项关于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专题研究,极大地加深了我们对于晚期中华帝国基层社会状况的认知和理解。该书主要探讨三个问题:一、纠纷的范围与和解的限度;二、解决纠纷的基本制度;三、解决纠纷的方式与程序。

  萧公权首先归纳了乡村社会中范围极其广泛的各类纠纷:(1)乡民们可能会为任何一件想像得到的事情进行争执与打斗——从农作物被偷盗到灌溉的利用,从微不足道的人身侮辱到对个别家庭或家族声望的损害。(2)家族组织在正常情况下是乡村生活的安定力量,但它也可能卷入族与族之间或社区之间的纠纷。(3)来自不同地区或分属于不同种族群体的乡村居民之间也经常发生纠纷,如“土著”与“客户”或“客籍”之间的对立,通常存在于帝制中国的许多地区。(4)不同民族团体之间的纠纷也同样频繁。(5)不同社会经济地位,或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物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会经常发生纠纷,例如佃农与地主间的纠纷,放贷者与借贷者之间的纠纷。(6)非物质利益也会造成冲突,从而引起地方上的争斗,譬如热心维护旧日特权的人阻止原先从事卑贱职业的人侵入他们世袭的社会地盘,取得绅士阶层所享有的特权。(7)地方居民与官长之间的纠纷,则可能是威胁帝国统治的一项严重问题。

  采用和解来解决争端,以避免纠纷的双方以兵戎相见,或对簿公堂,是整个帝制时代相延已久的一项基本制度。和解,最初被用来解决编户齐民之间的争执。“由于调停是政府的功能之一,而调停人或仲裁者是正式的政府官员,因此透过和解以解决争端,实质上是个强制性的程序,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服从这个办法。”[18]不过,越往后世,越是不再强调仲裁者和调停人必须由政府官员来担当这一强制程序了。另外,“在帝制中国的传统里,纠纷发生前所作的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比争端爆发之后才去解决的方法与手段,更为重要”。[19]因此,中国在整个帝制时代“曾发展出一套确保社会安宁与政治秩序的持续不断的传统——经由政府的行动或者地方社区自身的努力等双管齐下的手段来阻止地方居民之间产生的龌龊并且解决纠纷”。[20]这一传统及其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修正与改良,大致为清朝统治者与行政人员所承继和维系,从而构成解决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

  萧公权指出,在帝制时期,解决争端实际上有两种和解的方式和程序:一种是经由政府、居民或地方社区所设置的正规的、或制定化的办事人员所促成的制度化的和解,它通常是强制性的;另一种是由自告奋勇或者受邀请的个人从中斡旋所促成的私下的和解,它往往是无强制性的。前者常常包括通过乡约的讲解制度而在全国普遍进行的民众训育;在行政体系内并无任何职位的乡村社区的长老;有助于维持村落间良好秩序的家族组织;某些由手工业者或商人组成的行会组织;便利地方上学者讲授与学习的书院偶尔也会主持某种制度化和解秩序;此外,当复杂的冲突爆发,而平常的解决方式显然已派不上用场时,地方官们也会担任起调停人或仲裁者的角色。然而,现有的证据却表明,私下成功的和解比制度化的和解进行得更为频繁。因为:中国乡村的组织化程度并不是很高;而且家族组织在黄河以北的省份以及经济特别拮据的乡村往往并不存在;书院在乡村社区难以看到;行会只在商业中心运作,并且只对行会会员提供服务,它几乎与乡村社会毫无关系。

  私下的和解所仰仗的调停人或仲裁者一般都是为人正直、处事公平而闻名桑梓的人物,他们或拥有财富,或拥有绅士地位,或富于学养,或享有社会声望。无论如何,和解的主要目标都是解决争执与纠纷,而不是判定正义和是非,它或许可以成功地消弭争端,但却难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重建和谐的关系或友好的感情。正如萧氏所言:“在帝制中国一般的社会脉络中,和解比较适合作为阻止裂痕演变成暴力斗争或使纠纷的不利影响尽量减低的技术,而不适合作为维持社会和谐的积极手段。”[21]尽管如此,和解依然是中国传统社会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特色。我们很难想象,在帝制中国,如果没有和解的方式和程序,糟糕的情形会是怎样?

  如果以当下的研究进展为判准来考量,萧公权对于乡村中国社会的研究绝非全无漏隙。仅就研究方法而言,由于受当时“东方专制主义”学说的影响,他可能过多地强调了帝制中国国家权力的专制或极权特征。萧公权认为,清王朝总是在不断加强集权,通过制定更严密的法规来强化对臣民的监控。由于国家的监控力量难以渗透到帝国的每个角落,它被迫依靠一套“准行政”制度——使用乡民辅佐官治,这些基层准行政人员,皆扮演着国家代理人的角色。因此,至少在理论上,整个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置于政府的监控和指导之下。然而,晚近以来的研究发现,却促使人们反思、检讨萧氏的研究方法。李怀印就此指出:“我们不应该简单地从专制主义国家的假定出发,把他们仅仅等同于国家的代理人。基层职能人员的多面角色,反过来也提醒我们不能把中国的传统国家,简单化地用专制主义加以概括。过去对中国国家性质的认识,多是着眼于上层的官僚机构和统治者的意识形态,忽视了州县以下地方治理的实际操作过程。或是仅仅从现有的理论模式出发,推导基层行政组织的性质和功用,而不作充分的实证研究。”“从乡村治理的实证研究出发,验证现有的国家理论,而非从预先设定的理论出发,推求地方行政的应有形态,当属更可取的研究方法。”[22]

[1] 杨庆堃是美籍华人社会学家,曾在广州近郊鹭江村从事农村社区的调查工作,著有《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的农村社会及家庭变迁》、《革命中的中国农村家庭》、《初期共产主义下的中国社会和家庭》、《过渡期中的中国农村》等。
[2] Kung-chuan Hsiao,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
[3] 王先明:《中国近现代乡村史研究及展望(下)》,《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2期。
[4] Kung-chuan Hsiao, Compromise in Imperial China,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9.
[5] 萧公权:《求学和出路》,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 萧公权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953页。
[6] 前揭4,第956页。
[7] 汪荣祖:《萧公权先生学术次第》,[美]萧公权:《近代中国与新世界:康有为变法与大同思想研究》,汪荣祖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21页。
[8] 胡志宏:《西方中国古代史研究导论》,郑州:大象出版社,2002年,第86页。
[9] 前揭2。
[10] Kung-chuan Hsiao,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pp.51-3.
[11] 李怀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
[12] 前揭6,第619页。
[13] 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80页。
[14] 前揭9,p.31.
[15] 前揭12,第82页。
[16] 前揭9,p.27.
[17] 前揭6,第620页。
[18] 萧公权:《调争解纷——帝制时代中国社会的和解》,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 萧公权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872页。
[19] 前揭17,第874页。
[20] 前揭17,第876页。
[21] 前揭17,第896页。
[22] 李怀印:《中国乡村治理之传统形式:河北省获鹿县之实例》,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68页。 

论文来源:http://www.zisi.net/htm/ztzl/hwzgx/2006-06-05-351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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